也正因为立法目的是整个法规文件的灵魂,不应轻易变更,所以国家在制定一项方针政策时应该从各种角度,代表各种利益阶层来综合考虑。虽然无可否认的是国家作为国有股的持有者,希望通过减持方案使国有股保持增值是正确的,同时国有股的保值增值从长远上来看也是一件增进人民福利的好事。但是,国家的行为始终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任何的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都应该充分考虑到在质量上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和在法律政策面上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私营企业等的利益保护问题。国有股减持政策公布后的6月至7月间,沪深两市的总市值缩水7000亿元,其中流通市值共有2660亿元的损失,而这2660亿元的每一元钱背后都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投资者,他们承受了股市下跌的全部损失。 虽然无法统计究竟有多少损失是直接或间接受到国有股减持政策影响的,但6月12日《办法》公布后,市场连拉阴线的反映却明显说明了问题的存在: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背后有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出的牺牲。而在此之前的数月内,却四处都洋溢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宣传和决心。我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规范资本运行模式,甚至缓解国内现在所面临着的内需严重不足,市场消费疲软的状况都具有积极意义的,也正因为如此,保护才更不应该停留于冠冕堂皇的口号上,而应该深入立法者和管理层的决策机制中,切实体现在每一份法规文件中。
有人认为,我们的股市除了保护投资者之外,还担负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而后者始终是大前提。 我认为这句话割裂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改革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仅是为了发展而发展,政策的盲目制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都简单地用“发展的代价或成本”作为掩盖,而始终忽视如何全面考虑政策的制定目标,忽视如何完善政策的制定方法,忽视如何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从而最终忽视如何将改革和发展的成本降低至最小,那么我想国民经济就算发展了,经济水平就算提高了,改革也不能说是完整的,更不能说是成功的。
其次,在确定了合理的立法目的之后,应该如何围绕目的采取合适的行为模式?尤其在对待经济型立法的态度上,如何真正地体现市场经济的“四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认)?我认为这是有章可循的。
第一、正确认识“四公”原则中的“公认”原则。对于行政立法应该遵循的标准,学者们从立法的价值准绳(公平、公正)和立法的基本程序(公开)上理解并归纳出了“三公”原则。我认为在现阶段立法任务重,立法种类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强调“公认”原则——从立法的结果和影响力评价角度上的理解。所谓“公认”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得到行政立法行为相对人广泛认可和支持的行政法规。在这里,“公认”并不是从绝对的意义上去定义的,而是试图说明为了使行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涉及人民重要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草案必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听取相应地区,相应阶层群众的意见。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与相关部门的协商和意见一致,例如原来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在这两点的基础之上制定出的行政法规才能体现出公认的价值,才能符合相关群体的利益要求,进而拥有科学性、群众性等立法和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