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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集团的层级性分析

区域经济集团的层级性分析


邹彦


【全文】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级性分析
  ——以中国为轴心的思考
  
  邹 彦
  理论上认为,经济一体化一般存在六个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共同体和经济同盟, 这是从发展水平和深度上做出的静态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定是逐层并不断发展的吗?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具有如上的固定形式吗?不存在其他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吗?实践中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七分法”。
  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性是众所周知的,至少从防止被“经济板块”网络化的浪潮边缘化的角度看,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正是把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化目标充分实现。从总体上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是经济全球化在特定的地区内部分地得以实现,“全球化和地区化都是指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过程,其最终的目标取向是经济的全球一体化” ,因此只要符合了WTO第24条的规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是无可厚非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按照不同的经济、政治目标和周边国家的不同情况作更为细致的划分,以适应一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同要求。
  第一层次为有政府指导和协助的民间往来。这是最为人所忽视的,也是最有争议的一个层次。争议存在于是否肯认民间往来具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性质。我们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不应是一蹴而就的。从最初的单个企业的偶尔的贸易往来,到形成一定的企业集群规模,形成经常性的贸易、人员、资金等交流,这其间已经发生了质上的变化。偶尔的贸易往来、政府不应干预,但当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交流日趋频繁,并形成了一定规模后,政府即考虑是否有必要为促进和便利进一步的交流做些什么了。这一点,已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倡导,例如韩国贸易协会金在哲会长倡议,“由于政治、外交上敏感问题较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虽是不可避免的,但也给组建贸易区带来一些阻碍……在中日韩三国贸易中,企业可先进做一些尝试。”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在于区域经济的交往在一定的规范体系下制度化,系统化,便利化,而不在于采用诸如协议,共同市场等固定的形式,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两国企业之间的频繁交往,两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各自制定倾向性的政策加以扶植,一方面可以为以后的继续发展做铺垫,另一方面可以节约组建区域集团的成本。
  第二层次是就有关领域签定双边协议。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肇端,两国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就有关贸易领域的问题达成共识后互相提供互惠的待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有人会认为,这种双边的形式仅能发生在两国之间,谈不上区域经济一体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针对孤立着的单个的双边协议而言的,当以一国为圆心产生的双边协议数量众多,最终形成一个双边协议的“网”时,这种观点就面临挑战了。例如美国1934年至1945年期间共与其他国家达成32项双边互惠贸易协定,其中多数包含了预示着目前存在于GATT中的一些条款。 一方面双边协议的广泛存在本身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即具有影响;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性,区域集团的多边性,只是就成员国的数量而言的,真正调整的仍然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协调的也是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意义上,双边协议的形式与上述两种形式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相反,以双边协议的形式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具有的针对性强,协商简便,反映迅速等特点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集团所不具备的。因此将其列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列,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导向机制加以引导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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