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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巫术还是咒符?

权利:巫术还是咒符?


亚北


【全文】
  权利:巫术还是咒符?
  亚北
  在我们这个主张权利的时代,将权利与巫术联系在一起是反动的,不太“政治正确”。好在学术的追求有权利不与政治的追求契合。
  法律与巫术结盟的时代已过,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但理性其实也是一种信仰,在信仰层面上,不见得比宗教优越。况且,宗教之理性未必比法律之理性更少逻辑,安塞姆对“道成肉身”的论证是例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3年版,页214-215)。按伯尔曼的考证,现代法律的原型还是中世纪的教会法。
  理性是现代性语言。现代性的一个基本命题是相信发展(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关于相信发展,有必要从西方哲学发展史的角度做大致勾勒,如下:
  1、古希腊人相信宿命,相信社会运动是轮回的,是一个圆。
  2、希伯来人相信社会运动是一条直线。
  3、基督教在希伯来人信仰的基础上,相信社会运动的直线还是不断向前的。
  4、将1、3两点合起来,就是社会运动的螺旋向前发展。
  社会螺旋向前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非常熟悉的,我们的马列主义就是这样教导我们的。现代法律在中国能成为主流话语,看来不是没有原因。但以后现代法学的观点看,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结构的人不是‘真正的人’,而是社会结构的附属品,其存在的方式是权利。”(信春鹰文)
  “在这个意义上”在哲学上指人的物化,在法律上指物为人的延伸。物之所以能成为人的延伸,根本点在于权利(见拙文:《面子与法律》,[北大法律信息网])。现代法律只管人的行为,不管精神,这本身无可非议。但在这样的法律语境中,作为人的延伸的物,自然会被罩上一层神圣的光环,其名字就是权利。
  因此,权利的巫术似在于权利相信自己能够把物提升为人。
  但权利毕竟只是法学中的一种解说,未必一定要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史直南分析道:
  “如果你留意一下法律条款,你就会发现,‘权利’与‘义务’完整出现的,仅在宪法不多的法律条款中;在部门法中,以‘权’代替‘权利’(比如‘人身权’、‘姓名权’等),以‘务’代替‘义务’(只见于‘债务人’一词)虽然也偶有所见,但这种代替是否合适,难免非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在法律条款中很少使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这之中的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凡能不使用‘权利’与‘义务’而能把规定事宜说清楚的,‘权利’与‘义务’就不会被采用。——这也是各国法律共同的倾向。”(《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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