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本身的漏洞,一些不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和律师对其进行滥用,造成了诉讼不公,主要表现如下:
(1)证据开示程序由当事人主导,在没有法官介入的情况下,由于开示程序和范围的复杂化,对开示次数的规定较松以及对应开示事项规定过宽,当事人及其律师容易滥用开示程序而导致重复开示,结果使得开示程序时间过长,造成当事人蒙受的不实际利益和心理负担过重,致使不能坚持到底的当事人不得不撤诉或接受不利和解,影响了司法公正。
(2)证据开示制度要求当事人极其律师具有高度的诚实信用,否则就会产生威胁证人和隐瞒罪证的情况。例如,当诉讼一方了解了对方准备召唤出庭的证人的名字和住址,可能会对证人威胁利诱,使其作出不真实的证言,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 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证据开示的思考
(一)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证据开示的现状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证据开示没有作任何规定,审前准备活动以法官为主导,大部分法院采取“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即在庭审前法院仅只想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去顶开庭日期的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有关诉讼的权利义务,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而不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当事人的一切主张和证据都等到开庭在法庭上出示。这种方式不利于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不利于和解,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部分法院改变方式,在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如广东省高院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庭前交换证据的形式和程序。但是,这种庭前的证据交换不具备程序上的法律效力,就算违反也不一定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得不到落实。加上对应交换的证据的范围、开示方法、开示次数等无明确规定,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更因为这种证据交换程序通常由法官主导,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先验的结论和倾向,引来颇多非议,基本上没有达到规则制定者的预期目标。
(二) 对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暴露出诸多不足,其创始国德国已改变了这样的作法而设立了庭前交换书证、准备性口头辩论程序,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由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必须与一定的环境相适应,因此要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并保证其顺畅运行以达到预期目标,首先必须考虑其运行环境问题。
1.诉讼体制环境。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实行当事人举证的证明责任。因此,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在证据开示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其次,证据开示制度的另以前提是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固定化,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那么证据开示制度将难以落实。再次,由于违反证据开示制度最常出现的法律后果是举证不能,因此需要有相应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来配合,否则,证据开示制度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