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的角度看,“冲突双方所支付的经济成本越高,国家经济成本就越低”。⑩证据开示制度是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因此国家成本投入也相对减少。若当事人选择庭前和解,国家还可以节约这部分开庭审理的耗费。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由于其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对案情、自己一方和对方在掌握证据的强弱态势以及诉讼结果的预测方面有着清醒明白的认识,因此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和解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
(二) 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其立法目的的实现。证据开示制度虽然在发现案件真实、促进和解、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实质性接近正义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缺陷常常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1. 证据开示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证据开示制度在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诉讼环境的不和谐、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制度本身的价值冲突等等。这些缺陷有的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来弥补,有的则无法避免。
(1)开示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一审程序分为审理(trial)和准备程序(pretrial)两个阶段。因此,证据开示制度的最初目标只是为开庭审理进行准备。但是,因为trial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即一旦开庭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结论,因此作为准备程序之一的证据开示程序就肩负着收集证据、形成争点的使命。但是,经过这一程序,也就意味着案件在审理前已经事实清楚、证据明了,诉讼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已显而易见,这一方面可以促进和解,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庭审中的调查和辩论流于形式,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影响司法公正。
(2)证据开示制度由当事人主导,其运作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达的律师制度相配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容易受制和被动,而聘请律师则必然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承受不利裁判的机率必然大过对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证据开示程序容易被当事人及其律师滥用而导致拖延诉讼。为此,美、德、日等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法官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更多更深入地介入证据开示这一阶段的趋势。然而,审判者的介入容易使裁判者未通过开庭审理就掌握案情,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其中立立场,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
2. 证据开示制度的滥用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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