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救助义务一般包括因执行公务而负有救助义务和因合同而须承担的法定救助义务。因执行公务而负救助义务主要指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的职责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但也有国家规定被救助方须返还救助费用,如日本《海难救助法》第13条,有的国家甚而规定可获救助报酬如英国《1947年商船法》。船舶碰撞时的法定救助义务在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都作明确规定。希腊《
海商法》第
240条、《加拿大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法》第642条、瑞典《
海商法》第223、挪威《
海商法》第
223条、前苏联《
海商法》第
259条、中国台湾《
海商法》第
149条以及《1910年碰撞公约》第8条等均对碰撞时双方船舶救助义务作了立法规定 。我国《
海商法》第
166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合同事先规定的救助义务包括雇佣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和拖航合同中的拖方应尽的合同救助。雇佣劳务合同当事人的船长、船员、引水员、旅客及其他服务人员因履行雇佣合同而进行救助。无救助义务从一定程度上看是对救助人主体资格的一种限定。非自愿性的广义救助,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海难救助。
(四)除环境救助外,救助必须有效果。海难救助必须有效果,既是海难救助最重要的条件,也是海难救助存在的终极目的。海难救助只有事实与效果兼具时才能取得救助报酬。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均普遍接受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2条均对此作了规定。希腊、德国、日本、前苏联、瑞典、挪威、荷兰等海商立法也认定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我国《
海商法》第
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
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取救助款项”。“无效果无报酬”是传统海难救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区别海难救助不同于一般海上服务的标准。所谓“报酬”,仅指商业性服务回报,不包括酬金和补偿,但据我国《
海商法》第
179条之规定尚有例外,如雇佣救助、强制救助或环境救助等。
作为海难救助成立条件之一的“取得救助效果”是通过海难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最终部分或全部获救并依约定交给被救助方。“取得救助效果”在法律上常被解释为使被救物获得相对安全。理解救助效果还须注意时间、数量、形式等问题。从时间上看,只有被救物最终获救,海难救助才成立;从数量角度而论,“效果”并不以救助人对遇难财产的全部获救为要件,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从形式上看,海难救助法承认有形效果和无形效果,如守护救助。在效果问题上,法律承认所谓间接效果和直接效果。在英国法律中,实质救助(meritorious salvage)或有效服务(effective service)包括所谓间接效果和无形效果。救助效果还必须与所提供的救助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必是直接的,间接的也行。只要对最终的救助效果有间接的作用即可。救助有无效果即成功与否,其标准在学说上有劳务主义和结果主义两种理论。结果主义为通说,它认为救助人将被救财产置于相对安全位置时,海难救助即有效果。这亦为海难救助实务和立法所认可。
2、海难救助行为构成的消极条件
海难救助行为成立的消极条件是指海难救助的除外条件或海难救助成立的例外。在消极条件方面,虽然海难救助积极成立要件均已具备,但仍需要不存在阻碍发生海难救助费请求权的法律事由。海难救助的消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故意或过失造成必须进行救助。这种情形包括船员、雇佣引水员的过失及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共同过失。对于救助人的过失行为,《1910年救助公约》第8条第3款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8条均规定“得酌减或拒绝给予救助报酬”。我国《
海商法》第
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对于救助人的故意行为,我国《
海商法》与《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相同,未予规定。海运国家只有荷兰、希腊和前苏联等国规定“引起救助”为海难救助成立的除外要件。而日本、瑞典、德国、韩国等海商立法中均使用了过错或在法条中含有故意的措辞。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我国《
海商法》第
179条使用“过失”措辞是不准确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将“过失”解释为“过错” 。在考虑取消还是减少救助报酬的选择方面,一般均从海难救助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来酌定。《1910年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瑞典、挪威、荷兰、希腊、德国、英国、美国、前苏联等均作如上规定。但日本和韩国海商法却规定只要救助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海难救助或存在海难救助使不成立因素,便无权索取救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