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虽然“面子”是法律的反面说辞,但在该例中,交警的行为不也是一种义吗?在中国,一个组织就像一个家庭(国家也还是家),交警的行为难免不和“十义”中的四义“父子”、“兄弟”(父慈、子孝,兄良、弟悌)沾边。其实,两极相通,在传统法文化中,法律的正反说辞“义”与“面子”是相反相成的。(有兴趣的读者还可分析在局长的行为中面子与义的关系。苏力先生强调本土资源,主线是因为地方性知识,辅线是因为中国是熟人社会,但苏力先生对“熟人社会”着墨不多。其实,“熟人社会”在中国是不可能实证的,勿庸说,“熟人社会”是国人的一种理念,与国人“义”的理念有关。至今,我们对熟人的一般要求还是“讲义气”,熟人之间更应该互留面子。)
现代法律的说辞符号是“权利”。但权利的理路并不一定拒绝面子,援引史直南相应的分析:
“现代人强调权利,但权利当其在古罗马发源时,不过是指没有形体之物。现代人开口便称‘你侵犯我的权利’,实际上你侵犯的可能只是他的财产,但把物上升为权利——这与罗马法正好相反,无非表明现代人把物当作他自我的一种延伸——物总是身外之物,权利应该在身内吧!因此,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总比说‘你踩了我的草坪’,带有更多的凌然正气。”([公法评论]2001/12/21,页95)
按此分析,面子比物有更多的优势,因为面子自然地在身内,较之于物,似更能够成为权利。国人大多有踩他人(不管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草坪的心理习惯,因为这一般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现假设有人就在他人的眼皮底下踩他人的草坪,这种无损害结果的行为不直接侵犯了他人的面子?侵犯国家的面子可以通过罚款解决,但侵犯私人的面子不知如何解决?赔礼道歉是一种方式,但侵害人偏不赔礼道歉又当如何?因此,把“你踩了我的草坪”上升为“你侵犯了我的权利”,在国人看来,这个权利肯定就是面子。
另外,时见一朋友规劝另一朋友,当官多年,居然所得不多,也太没面子了。如果腐败也是一种权利(冯象:《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读书》2000年第8期),那权利与面子真是千里姻缘一线牵了。
在传统法文化中,“义”与“面子”之所以能相反相成,是因为两者都立足于一个共同点:身份。现代中国无论怎样法治化,怎样“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语),身份本身是不会消失的,因为身份本就是由法律直接造就的,至少是法律认可的,在这一点上,现代中国不会与古代中国有太多的不同。而和古代比起来,现代法律在中国较之古代的王法,显然是更没面子的了(拒绝面子以致失去面子?)。或许原因在于,权利的概念在中国更适合于身份相当的人群,身份有别的更适合于用面子的概念,差别越大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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