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与法律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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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与法律
亚北
每一种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说辞符号(即不论说辞下面的动机或利益是什么)。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义”和“面子”即是两种很重要的说辞。
“义”难以准确界定。传统文化对其采用列举式,比如“十义”。“义”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十分重要:
“事实上,在律、令无正条或只有纲要式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人情,简而言之一个字:义。关于这一点,古代留存下来的大量司法文书可以为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文化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89年版,页165)
“面子”更是难以准确定义,林语堂说:
“这个脸面是心理上的,而不是生理上。中国人生理上的面孔固然有意思,而心理上的面孔则更为迷人,值得研究。这个面孔不能洗也不能刮,但可以‘得到’,可以‘丢掉’,可以‘争取’,可以‘作为礼物送给别人’。这里我们触及到了中国社会心理最微妙最奇异之点。它抽象,不可捉摸,但都是中国人调节社会交往的最细腻的标准。”(《中国人》,郝志东等译,学林出版社94年版,页203)
既是“调节社会交往的最细腻的标准”,“面子”当然与法律关联。从法律的观点看,“义”大抵是一种正面的说辞符号,“面子”则是一种反面的说辞符号。面子的大小与身份成正比,一般适用于如下三种情况:
1、面子大的(身份高的)有权利要求面子小的(身份低的)给予面子,后者应该给予。
2、身份相当的,彼此有权利要求不伤害对方面子,即不要得理不饶人。
3、面子小的(身份低的)有义务保全面子大的(身份高的)的面子。
面子的权利义务当可取代法律。因此,以面子行事与以法律行事是抵触的(但未必尽然,因为法律中有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说“面子”是一种反面的说辞符号,系因面子的使用往往突破法律的界限,面子的要求与法律的要求是张弛的(否则,依法律的要求即可,不需面子出面),这在第1、第3种情况中特别明显。举例说明。
公安局长要求交警对其小舅子违章驾车即将被罚款一事通融(第1情况),或小舅子向交警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第3情况),交警出于多种考虑(比如怕以后被医治,给穿小鞋等,假定交警是新手),或出于习惯(老手),义无反顾地给予或保全了局长的面子,放车走人。在此,局长的面子是交警突破法律界限的依据,交警不会因为自己畏惧权势而失去面子(法律赋予的面子),至少在说辞上是交警给了局长面子,自己当然还是很有面子的。
面子的实际分析远比该例复杂。如果该例尚不能说明“面子”是法律的反面说辞,那么请每一个受过相当程度教育的人想想自身的言行,他们会清一色地表露自己对“面子”的厌恶,但在自己的为人处世或者工作中,他们大多会按面子观念(这也是一种思维的理路)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