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开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李金泽
【全文】
一、我国银行法制关于公开披露规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法制目前是以《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为基本的架构。两个法律文件中均由涉及银行公开披露的规则。《人民银行法》涉及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内容主要反映在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该章第33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34条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商业银行法》涉及银行公开披露的内容主要反映在第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和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构建披露的基础性制度——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
54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确立向监管机构披露的制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三,监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与审计机制。《
商业银行法》还明确赋予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与此同时,法律肯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构建了一定的保障机制。《
商业银行法》对与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集合、检查监督的,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的国务院发布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制裁机制,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