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似乎应该思考一下,
婚姻法的现行规定,对于在校大学生(且暂不提不是大学生的其他学生)又是否完全符合“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
有人动辄拿外国的事例来说明某事物的合理性,知道发达国家在校大学生能结婚旧立刻拿来论证中国大学生也能结婚。难道发达国家鼓励生育也可以用来论证中国也应该鼓励多生多育吗?这是对中国的具体国情的高度忽视。同时也是对国家建设的高度不负责。
外国的孩子自小就在培养自立精神、自立能力,到大学时基本上能拥有可观的收入,能对自己的婚姻承担起责任,中国大学生能吗?中国大学生有独立固定的收入、能承担起婚姻、家庭责任的人肯定不多。而拿父母的血汗钱去拥有婚姻又为传统道德所不能接受。
我们承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婚姻做为一种自由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但它又是绝对的自由吗?有些有某种疾病的人不是就不能享有这一自由吗?
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这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法治要求“良法之治”,一个与国家具体国情、传统道德不相容的法律是否良法呢?
所以,应该对
婚姻法作一定的调整。
五、对法学权威说“不”
不难看出,不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
婚姻法》存在着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同时,现实与《
婚姻法》也并不协调。根据我国法的制定工作所必须遵循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否应将《
婚姻法》作一些更合乎情理的变通呢?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韩教授从现行法的规定的角度,认为大学生完全有权利结婚,充分体现了其渊博的知识。
然而,现行法的规定是应然法的层次,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不可否认得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我们不能以合法性说明“应该是什么”,在实际层次上,韩教授的话无遐可击。但我们要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就不能停留在“实际是这样的法”的层次上,而应该讨论“应该是什么样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