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法学思考
袁洪君
【全文】
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法学思考
题目: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法学思考
序
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对立
谁更能操纵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
关于法的辩论胜利了,法学界又以怎样的目光面对现实
部门规章应予以撤消,但《
婚姻法》也不能独善其身
对法学权威说“不”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
婚姻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管理规定 上位法 下位法
作者: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01-1311班 袁洪君
前不久教育部发文,对今年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取消了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这使得“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
一、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对立
关注与讨论源于现行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
婚姻法》的对抗。
每个新生告别中学进入大学教育的第一课里,都有“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这个“不准”于1990年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这样的表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很多大学的布告栏里,都贴出过因为擅自结婚而被退学的“处分文件”。
不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竟只是部门规章,在涉及婚姻问题的规定上,是否符合《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呢?
全国人大1980年颁布的现行《
婚姻法》第
2条、第
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
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