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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法律现象中的宗教因素

历史上法律现象中的宗教因素


王鑫(云南大学法学院)


【全文】
  以现代法学理念来看,法律与宗教是没多大关联的。法律是理性的体现,宗教是非理性意识的产物;法律是规则性很强的规范体系,宗教则充满着不特定性;法律以公开、明确、具体为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宗教则充满了神秘色彩。可以说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理性观念的不断发展,人类已可以大体上对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区别和不同功能作出较为清晰的区分,并且作为一种纯粹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歪曲反映的宗教(暂且这样评价)随着从人们大部分社会生活中的引退,其影响力也从法律的领域当中慢慢淡出。法律与宗教在大多数人看来是不相关的。
  但是,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法律是否就真的与宗教没有任何的关系,在法律的最深层次的结构中是否存在着所谓的宗教之维?我所看到过的材料中,直接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是美国的学者弗里德里希,他在《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97年版)一书中对近代及现代宪政所包含着的所谓宗教之维进行了阐述。我国的学者之所以对这一学者的观点感兴趣,可能是因为我们在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在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上所遇到的失败和无奈。一些学者把失败的原因归于我国传统中没有宗教的信仰意识,而西方国家之所以最终确立了法律的崇高地位,就是因为他们有宗教的以信仰习惯。
  的确,当我们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制发展史时,我们可以轻易地找到宗教因素对法律的影响。甚至我们可以说,宗教意识以及规范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至上”观念确立也与宗教,即基督教的影响分不开。(参阅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尽管西方的中世纪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法律以及其他学科被迫臣服于神学和教会的权威,成为了他们的奴仆。法律以及法学的独立地位和个性受到了忽视,甚至破坏,这本是为了对抗国王的权威,但是,神学理论和教会力量却也从客观上促使法律直接地与上帝发生了联系:法律被认为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而非仅是国王意志的体现。借助上帝的影响力,法律的地位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律至上”的观念也逐步在基督教国家当中树立起来。从这个角度看,宗教的确与现代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另一方面,当我们把人类社会更早期的发展阶段也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法律与宗教仍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可以通过我们在我国西南地区对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得到证明。在这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宗教和法律是不可分的,二者混为一体,相互融合。宗教规则同时就是法律规则,许多法律规则也与宗教(包括现代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和原始宗教,如龙树崇拜、祖先崇拜、万物有灵崇拜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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