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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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野村 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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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明楷 《刑罚格言的展开》[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
4、陈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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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海东 《
刑法原理入门》[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
6、黎宏 《不作为犯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
7、(日) 日高义博 《不作为犯的理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
8、 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
9、 马克昌 《犯罪通论》 [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
10、 陈兴良 《犯罪的不作为研究》[J] 载《刑事法学杂志 》 2000 第二期
11、 肖中华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注释:
[1]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在作为义务根据上没有区分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而是放在一起论述,所以本文在论及外国理论时是指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根据,而对中国的理论须作区别。
[2]称为法源,是因为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中,
刑法对于先前行为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日本。而在我国,对于先前行为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认识。
[3]所谓保证人学说,是德国学者拉格拉(Nagler)所提出,“是指把必须防止构成要件结果的法定作为义务叫保证义务,负有保证义务的人叫保证人,只有保证人的不作为才认为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对象。”
[4]这一点充分反映在近几年有些学者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上。
[5]在这里有人认为是刑事法律,有人认为是非刑事法律。而对于真正不作为犯来说,作为义务只能是刑事法律规定;而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只能是由非刑事法所规定的,从
刑法上是推导不出的。
[6]这里有必要澄清一种不确切的说法。通说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由不作为实施的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其实在立法者的原意,只是想对于某个法益实现
刑法上的保护,而不管行为人是采取哪一种方法使它受到威胁或危害的。所以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是较为贴切的: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由不作为实施的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