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入控辩式庭审模式,强化庭审对抗
大陆原先的刑事庭审模式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法官在庭审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机制,这种机制一改过去由法官主动纠问的传统做法,而代之以法官居中裁断,由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庭审模式。这种庭审机制的确立,有利于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为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诉讼环境。它具有如下特点:(1)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活动有所减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有所增强。(2)明确控审职能界限,强化检察管的控诉职能。(3)增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客观地说,由于这一庭审模式的设立为时尚短,因而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2. 缩减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范围
大陆原先实行全卷移送的起诉方式,即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将全案证据移送法院,这样就会使得法官在开庭前过多地接触控方的单方面证据,必然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即充分了解了被指控的具体案件事实,从而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形成先入之见。它破坏了法官的中立性,从而使法官在法庭上难以听取辩方的意见,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为了克服这一弊端,使法官保持中立,发挥庭审应有的作用,现行《
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方式作了一定的改革,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对于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相比而言,这种起诉方式所移送的案卷材料较《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全卷移送在范围上已有了一定程度的缩减,客观上对抑制法官的“先定后审”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 试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庭审模式下诉讼公正的需要。它是指在法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将各自掌握的、准备在法庭上用作指控或辩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达到控辩双方在掌握和运用证据上的平等。证据展示有助于充分利用证据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控辩双方做好庭审准备,突出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的重点,提高庭审效率。大陆《
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从立法上确立证据展示制度,但这并没有阻碍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近两年,一些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就证据交换、展示达成协议,并尝试着建立证据展示规则,同时把证据展示付诸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