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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5.5债的移转与变更
  债权让与
  定义
  不得让与的债权
  债权让与时从权利的移转
  让与人的
  让与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的通知及其效力
  表见让与
  债务人的抗辩权及抵消权
  重复让与
  分别让与
  无偿让与
  法定的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定义
  生效要件: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
  从债务的移转
  部分债务承担
  法定的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定义
  效力
  债权变更
  定义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5.6债的保全
  撤消权
  定义
  构成要件
  行使方式
  法律效果
  代位权
  定义
  构成要件
  行使方式
  法律效果
  5.7债权的消灭
  一般规定
  债权消灭的原因
  法律效果
  债权的担保权及其他从权利同时消灭
  债权消灭,其债权证券的返还与涂销
  清偿
  清偿当事人
  清偿受领人
  债权准占有人受领
  第三人清偿
  清偿的代位
  清偿地的确定
  约定
  法定
  交易习惯
  依债(合同)的性质
  依上述仍无法确定的
    给付货币的,在债权人住所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的,在债务人住所地
  领取之债、送交之债与代送之债
  清偿期的确定
  法定
  约定
  以债(合同)的性质
  依上述仍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清偿,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清偿,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时间
  不完全清偿
  期前清偿(提前清偿)
  一部清偿(部分清偿)
  代物清偿(替代清偿)
  清偿费用
  原则:债务人承担
  例外:法律另有对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增加清偿费用的,增加部门由债权人承担
  指定的抵充顺序
  未指定时的抵充顺序
  先抵充清偿费用,此抵充利息,后抵充原债务
  受领证书及其效力
  抵消
  分类
  法律上的抵消
  抵消契约
  抵消指法律上的抵消
  构成要件
  互相负担债务
  债务给付种类相同
  债权均有效存在
  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消的方法
  意思通知到对方时,抵消成立且生效
  抵消权是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债权为指定的,抵消顺序的确定
    担保少的,先抵消
    担保相当的,当事人获益最多的,先抵消
    获益相等的,各按比例,抵消一部
  抵消的溯及力  
  抵消的禁止
  契约约定不得抵消的
  禁止扣押的债权,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因故意侵权而负担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债务,与他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债务为抵消
  异地清偿的抵消
  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的抵消
  提存
  构成要件
  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提存物的取回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免除
  混同
  6 合同法
  6.1 一般规定
  合同的定义
  适用范围:债权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预约(约定签订合同的合同)与本约(本合同)
  继续性契约
  定义
  类型
  固有的继续性契约
  继续性供给契约
    与分期供货合同的异同
  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处理
  6.2 合同的成立
  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邀约承诺规则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法律的控制方法:行政、立法、司法方法
  构成要件
  相对人应当明知或可得而知(如店堂告示必须醒目)
    可得而知,指邀约方应依明示或其他适当方式,使相对方了解  
  单方预先拟定
  适用不特定的多数人
  不以书面合同为必要(如店堂告示)
  工作规则的法律性质,相当于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信赖利益(包含直接与间接损失)
  举证责任: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推定过错的责任
  基本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通知及说明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
  中断缔约
  因过错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撤消意思表示、无权代理等也构成缔约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带:后合同责任
  违反通知及说明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
  减损义务规则
  6.3 合同的效力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形式欠缺的补正
  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
  
  6.4 合同的履行
  (台湾民法将此规定于债的效力中)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主给付义务
  发生:法定
  功能: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可独立请求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
  可请求损害赔偿
  从给付义务
  发生:法定、约定、诚信原则
  功能:满足债权人的主给付利益
  可独立请求履行
  以达成债的目的为限,享有同时履行抗辩
  可请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
  发生:诚信原则
  功能: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无独立请求履行权
  不是对待给付,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
  可请求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
  合同的解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国家定价调整时的处理原则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非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仅债权人可请求履行
  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债权人或第三人均可请求履行
  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与债权(及受领损害赔偿权)不同
  由第三人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及中止履行
  清偿(参见债的消灭)
  迟延履行的处理(参见台湾民法债的效力)
  迟延给付
  迟延受领
  情事变更原则
  6.5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
  拒绝履行
  履行迟延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
  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终止(参见债的消灭)
  6.6 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的类型
  拒绝履行(先期违约)
  履行不能
  瑕疵履行
  不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
  违约责任的类型
  强制实际履行(包含补充履行)
  替代履行
  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填补损失为原则,惩罚性作为例外
  损害赔偿的原则,参见前述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可预见规则
  减损规则
  过错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
  定金
  性质
  定金属于金钱质的一种
  定金受领人对金钱的占有属于信托占有
  金钱质不受留质禁止的限制
  定金担保是双方担保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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