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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现时的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须符合必要原则(比例原则)
  紧急避险
  为避免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避险行为须符合必要原则
    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施加拘束、扣押或毁损
    来不及受公权力的援助
    须符合必要原则
    拘束、扣押或毁损,须及时诉求公权力
  不违法有责行为(依法律特别规定产生)
  违法行为
  义务不履行
  侵权行为(绝对义务的不履行)
  绝对权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
    债务不履行(相对义务的不履行,参照债的原因)
  第一次债权请求权
  即,债权的实际给付(履行)请求权
  第二次债权的请求权(下列二项选一)
  债权替代给付(履行)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
    义务不履行,转化为责任
  绝对义务的不履行
  绝对权请求权直接转为责任
  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转为责任
  相对义务的不履行
  请求强制执行第一次之债,转为责任
  替代之债,为第二次债务,其实是责任
  损害赔偿之债,为第二次债务,其实是责任
   附带问题:强制执行
   绝对权请求权,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债权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力,以裁判或裁定为准
     原则:以强制执行为主
  法定例外:实际履行不能
     约定例外:约定替代履行或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信赖利益损害与履行利益损害
    因契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产生损害赔偿的,该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的外,得请求信赖赔偿或者履行赔偿
  前款信赖赔偿适用受害人确信法律行为有效,因一定事实的发生归于无效而受损害的情形。前款履行赔偿适用受害人因加害人不履行生效法律行为而受损害的情形
  第二款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危险责任
     法定担保责任
    自己责任、替代责任
    故意
    希望
    放任
    过失:未尽能够注意的注意义务
    原则:将过失与注意义务相联系
  重大过失: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
  标准: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
  轻过失
  抽象轻过失(善管过失)
  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善良管理人:其他类似情形的一般人
  具体轻过失(个性过失)
  标准: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
  一般看,个性过失的注意义务低于善管义务的注意义务。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善良管理人的,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其个性注意义务
    抽象轻过失(善管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能预见,未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但认为可避免
    普通人的过失:普通注意义务
  专家的过失:专家注意义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克服
     标准:一般人所不能注意
     意外事件
     标准:一般人所能注意的极限
  民事事件
  自然事件
  自然状态
  1.6 法律行为
  1.6.1一般规定
  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与契约不同,契约由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构成,而合同行为由同一内容的多数意思表示合致构成。
  如,设立法人及总会决议是合同行为,选任董事是契约。
  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亲属行为、继承行为
  处分行为(一般多指物权行为)
    类型
    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契约:不动产与动产物权
    准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债务免除
    准物权契约:债权让与
    基本原则
    标的物特定主义
    当事人须有处分权
    物权行为公示原则
    无因性(很有争议)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
    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信用证、无记名证券
    无因契约
  行为违反强行法的,无效
  强行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使公法步入私法的功能
  宪法不是直接的裁判规则,不属于强行法
  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
    取缔规定:违反者,其法律行为有效,但须受处分
    效力规定:违反者,其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规避法律的行为
  非法规避法律行为:脱法行为
  违反强行法的解释适用
  合法规避法律行为:信托行为
  对信托行为的广义解释
  管理信托
  担保信托
  行为违反任意法的,并非当然无效,可变更为效力待定或可撤消
  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公共秩序:存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指社会一般利益当然包括法秩序的规范原则及价值体系
  善良风俗:存于法律外的伦理秩序,指社会一般道德观
  原则:不得使违反法律本身秩序或伦理秩序,受到法律之力的保护,而具有对于相对人的强制性
  宪法也通过公序良俗进入私法,补充具体规定的不足  
  具体化及案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护
    契约上危险的合理分配:格式契约条款的控制等
    婚姻制度的维护:夫妻间关于离婚的约定等
    家庭伦理:父母健在时预立财产分管契约等
    经济秩序
    性之关系
  1.6.2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成立
    发出
    生效
  特殊要件
  要式行为:方式的践行
    原则:方式自由
    例外:方式强制
    为警告目的
    为证据或者内容明确目的
    为确保一定法律关系的公开性
    为促进一定债权(如有价证券)的流通性
    约定方式:依当事人的约定
    效力:不履行方式,推定法律行为不成立
    法定方式:以法律有明定的为限
    效力:不履行方式,推定法律行为不成立
    不成立的无效法律行为的治疗
  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生效要件
  效力评价(广义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适格
  标的适格:可能、确定、合法、妥当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无误
  成立后的生效要件(狭义生效要件)
  附条件
  附期限
  第三人的追认
  处分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
  代理权(无权代理)
  1.6.3意思表示
  一般规定
  定义
  意义:私人企图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客观要件:指外部的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必备要件
  主观要件
  思路:欲行为,欲用行为表示,欲用表示实现效果
  根本问题:保护表意人还是基于信赖的相对人?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从事某项行为
  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要件
    表示意思:行为人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不是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要件
  表示意思有无,从外部很难确定,选择保护基于信赖的相对人,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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