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deartiti


【全文】
  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异常法益返还原则
  法源与法例
  法源
  正式法源
  非正式法源
  民事法律的规则
  民事法律的适用
  法律及其解释
  习惯法及习惯
  法律与类推适用
  判例与学说
  规范与例外(经验与逻辑)
  效力
  时间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
  新法改废旧法
  对人效力: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结合
  地区效力:法域的冲突与协调
  权利与法益
  定义
  权益的法定与约定
  规则权利与原则法益
  权利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有规定的,为非法定主义)
  法益与民法基本原则
  权利的内容分类
  绝对权: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股权
    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
    债权于一定情形下,也有绝对效力
  相对权:债权、期待权(两者一定条件下得成立绝对权)
  权利的形式分类
  支配权:绝对权的行使
  请求权:有相对方的权利外在表现
  竞合;聚合
  与刑法的区别与比较
  形成权: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抗辩权
    一般抗辩
    权利障碍抗辩(权利不存在)
    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曾存在但已消灭)
    抗辩权(得抵消请求权)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实在权、期待权
  实体权、程序权
  权利的得丧变更
  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
    特定取得与概括取得
  权利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效力变更
  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绝对消灭
    权利的相对消灭(权利的主体变更)
  权益与义务
  责任、请求权、债
  其他规定
  登记
  公权力、公示与公信,及对抗他人的效力
    公证券(证书):绝对权的权属证书,因其公示效力多属公证券
    私证券(证书):有价证券多属私证券
  定义与分类
  成立登记
    生效登记
    对抗登记
    备案登记
    证据登记
  绝对权的登记
  相对权的登记
  使用文字的准则
  决定数量的标准
  年龄计算的方法
  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为岁
  出生之月、日无从确定的,推定为7月1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的,推定为15日出生
  出生之年不能确定的,应当依医学鉴定或其他方法确定
  善意与恶意
  不知为善意
  明知为恶意
  可得而知,一般为善意,法律特别规定的,为恶意
  1.2 法律关系的客体
  1.2.1物(债权行为的客体)
  有体物
  不动产
  动产
  人身(作为动产的例外情形)
  动物(在特定的情形下,不得视为动产)
  物的分类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丧失个性的物
  合成物:指数个物,未丧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
  集合物(其实不是一个物):指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未丧失其个性及经济上的价值,而聚合成为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一体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如企业)
  单一物、合成物均仅成立一个物权:一权一物原则
  物的成分
  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作权利的客体
  非重要成分:可单独作权利的客体
  如汽车属于合成物,发动机(相当于人身视为动产的例外)是其重要成分,不脱离汽车时,不得成为权利或者处分行为的客体
  主物与从物
    主物
    从物:非物的成分,常助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的,是从物
     从物的认定
     法定
  约定
  交易习惯
    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无体物(专指智慧成果,不包含权利)
  财产与企业
  财产
  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一般财产与特别财产
  特别财产适用法定的类型强制原则
  企业:可作为债权行为客体,并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成为处分行为客体,如企业集合抵押和企业浮动担保,此时,被拟制为一个物权
  在整个企业之上,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所有权
  1.2.2权利与法律关系(处分行为与身份行为、继承行为的客体)
  一般规定
  权利(注意:人格权不得作为处分客体)
  法律关系
  权利的客体
  权利的客体——仍可是权利
  物权的客体——有体物
  知识产权的客体——无体物(智慧成果)
  股权的客体——公司
  债权客体——给付
  身份权的客体
    亲属权的客体——亲属关系
  继承权的客体——继承关系
  
  1.2.3财产权的权利凭证(物与权利的中间形态)
  解释:依民法理论,权利凭证也称证券或证书
  权属与权能
  权能基于权属而产生
    例如,占有的权能就是如此
  区别权能交付与权属变更之间的差别
    例如,股权权能的交付与权属的正式移转
  但权利人可将此权能让与他人使用
  补充:身份权证券(作为财产权权利凭证的例外规定)
  身份证:行权证券
  户口本:其登记,应视为身份证的辅助证据证券
  结婚证:设权和行权证券
  权利凭证的形式分类
  证据证券
  设权证券
  行权证券
  真正有价证券
  公证券与私证券的区别
  权利凭证的内容分类
  物权证券:属权属证书,是设权和行权证券
  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动产无所有权证书
  用益物权证书
  土地(基地)使用权证
  农地使用权证
  邻地利用权证
  典权证
  采矿权、水权、渔权证书
  担保物权证书:目前不存在担保物权证书
  不动产:在其所有权证上,为他项权利登记
  动产:可为担保登记
  权利
  权利抵押(专指用益物权的抵押)
  在权利证书上为抵押登记
  权利质权(参见担保物权中的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在权利证书上为质押登记
  对于股权
  股票:证券登记机关登记
  股份:登记于股东名册
  对于债权:比较特殊,值得重视
  参见债权证券
  知识产权证券:属权属证书,是设权和行权证券
    商标权证
    专利证
    著作权的无权属证书
  股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属证据证券
    注意:绝对权的登记,一般都有权属证书,属于设权及行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是一个例外。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
    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的,是记名股票,属指示证券
    私募设立的,是无记名股票
  债权证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