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现代法学中,法律故事学对现代法律的批判是主要的,这不仅因为其他二流派可视为该派的在特定方面的深化,更主要的是其他二流派所批判的的不足并非现代法律特有,古时或许更甚。法律故事学批判现代法学只讲一个故事,从而使得“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同性恋者等”被排除在主流话语之外(信春鹰文)。后现代建筑批判的也是现代建筑的齐一。看来两者批判的都是“一”——一个故事或一种形式,关心的都是“多”——更多的人。
后现代建筑是实实在在的,放眼一望,那些不是方形或圆形盒子的建筑都可以说是后现代建筑(在中国稍有些麻烦)。后现代法学也是实实在在的,虽然思想的实在性让人不好捉摸,但仔细寻觅,你决不会一无所获。现在的问题是:谁能在现代法律中指出哪条哪款是后现代法律?——那些不是现代法律的我们叫做“前现代”而非“后现代”。这也难怪后现代法学“杀了上帝,仍然按上帝活着时候的安排生活”(转引信春鹰文),他们不得不如此。
原因在于,后现代法学是解构的,不是建构的。这与后现代建筑于解构中能建构有所不同。不过,既然法律与建筑有太多的亲缘关系,法律(不止是法学)如欲使自己走向后现代,还真有必要向建筑学习。在此强调两点:
1、后现代建筑之“后”体现在建筑设计上,建筑中的结构设计及施工都是现代的。建筑设计一方面受结构及施工的制约,但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建筑结构及施工技术是现代性的,建筑设计才有更多的自由度。(比如,正是因为有网架结构和薄壳结构等结构选型以及现代施工技术,才有现代体育馆的多姿多彩,否则,罗马竞技场的样式必定沿用至今。)建筑中,现代与后现代是结合在一起的,现代是一种手段,后现代才是目的。同样,在法律及法学中,现代也应是一种手段,后现代才是目的。
2、建筑设计中的人本主义原则体现在建筑的每一个细节上(不熟悉建筑的人只要走一走自家的楼梯,看看是否走得舒服,这能说明设计的好与不好),尤其体现在为方便残疾人(身体上的边缘群体)所做的无障碍设计上。建筑规范对建筑无障碍设计有专门的规定,这是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与此相仿,法律如欲包容边缘群体的声音,聆听他们的故事,则也应做法律无障碍设计。建筑无障碍设计并不是后现代建筑特有的,但后现代建筑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人都当作边缘群体,他们因社会位置、观念、癖好、利益等的不同因而有不同的要求,建筑设计时都应最大程度的满足,即应做到广义上的无障碍设计。现代法律是不是应把所有的人都当作边缘群体,并以此作为原则走向后现代是值得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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