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法律与建筑无障碍设计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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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律与建筑无障碍设计
亚北
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社会工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程,正如社会科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之所以叫做科学,是要自觉地适应现代科学(自然科学)风尚。(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97年版,第一章。)因此,将社会科学类比为科学,实是现代性语境的使然。同样,将法律或其他社会活动类比为工程,也是现代性语境的使然。
与工程相比,人类行为的另一极是文学。其实法律同时具备工程和文学两种品质。在一切文学种类中,故事与法律最接近,因而有法律故事学。(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在一切工程中,建筑与法律最接近,理由如下:
1、法律是一种文化,建筑也是一种文化。法律有自己的传统,建筑也有自己的传统。
2、法律是世界性与地方性的结合,建筑也是如此。在文化层面上,越是地方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这对建筑与法律都适用。在操作层面上,法律的适用得结合地方的风俗习惯,建筑更得勘察地方的水土。
3、法律的运作是在既定的规范内求极值,例如为律师当时人求极值,法官在裁判中求案件对社会的极值。建筑也是在既定的规范(设计施工规范等)内求极值,设计与施工都要力求委托方最大程度的满意。
4、建筑规范的制定得考虑经济与安全的平衡,规范要求太高,不经济,太低,房屋不安全。法律规范的制定也是如此,得考虑到经济与安全的平衡,规范要求太高,执行难度大则不经济,太低,规范力度不强则不安全。
5、法律与建筑都关涉国计民生。建筑是人的身体的栖居,法律是人的行为的栖居。
没有人不认为建筑是严格的工程,但建筑也是写在石头上的史诗。建筑跟法律一样,其实都兼有工程和文学的双重品质。在当代社会中,现代法律已受到后现代法学的质疑。在工程中,唯建筑与法律的旨趣相同,在探索后现代建筑。
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流派是: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故事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信春鹰文)。后现代建筑按后现代建筑理论家詹克斯的分类,有六种流派:历史主义的,直截了当复古的,新民间风格的,特定都会主义的,隐喻及玄学的,后现代空间。按詹克斯的分类,⑴后现代建筑把建筑的使用主体——人,特别是中下层人,摆到了重要的位置(李大夏:《后现代思潮与后现代建筑》,载顾孟潮等编:《当代建筑文化与美学》,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89年版);⑵除后现代空间(这其实是詹克斯为后现代建筑之不可定义留下的归类余地)外,其他每一类的名称都可以用到后现代法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