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欧盟在利用反倾销机制保护自身利益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 反倾销已经成为欧盟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近年来由于欧盟经济结构调整之后所导致的欧盟经济增长率相对较低、失业率长期在10%左右,欧盟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明显。而在当前世界经济自由化不断发展、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不得人心的情况下,使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手段成了欧盟的必然选择。而相对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其他保护手段而言,由于反倾销中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实施期限上的相对无限性、采取措施后无须承担补偿责任、调查对象为企业等特点,反倾销又成了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欧盟认为,反倾销这一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合法措施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其保护区内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事实上,欧盟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机制的第二大使用方,仅次于美国。
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间,欧盟共对第三国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752起,年均37.6起,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告终,涉案国家的相关产品被排挤出欧盟市场,有效地阻止了外来产品的竞争。
(二) 对不同的国家实施不同的反倾销政策,辅助欧盟对外经贸政策的实施,是欧盟反倾销机制的一个明显特征。
波兰、捷克等中东欧国家过去是欧盟反倾销的重点,也是欧盟反倾销机制中所规定的“非常经济国家”。但自冷战结束、欧盟开始酝酿东扩以来,欧盟将这些国家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出,并明显减少了对这些国家的反倾销力度,对这些国家输欧产品的立案数量明显减少。以罗马尼亚和匈牙利为例,1979-1988年的10年间欧盟对这两个国家输欧产品的立案数量分别为25起和16起,而1988-1998年的10年间的立案数量分别下降到4起和5起。这一特点在几乎所有欧盟扩盟对象国上均有明显体现。新一节欧委会主席普罗迪上台伊始在诠释其东扩政策时,更是宣布将对入盟候选国实施更为宽松的反倾销政策。另外,在囿于世贸组织非歧视性原则而不得不将部分中东欧国家包括在反倾销调查范围内的情况下,欧盟则利用技术操作手段对这些国家从宽处理。例如1990年欧盟对草酸一案进行复审时,虽然中国出口价格高于捷克,两国又均以印度为替代国,但裁决时竞出现了捷克的倾销幅度为0.01%,而中国的倾销幅度却高达20.3%的结果。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不尽完善所导致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给欧盟实施上述“区别对待”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再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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