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法部门法的确立标准应当选择“调整对象”。经济法之所以能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因素就是因为其所调的特定的社会经济的特殊性。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必须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进行调整。如果从调整方式上,则即有家国行政权力的介入,又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则既是行政法,又是刑事责任法,甚至会混到民法中去。因此,经济法部门法的确立标准是其“调整对象”,而不能多元化,既讲调整对象,又讲调整方式。这样的结果便是淹灭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那些国家行政权力介入才能良好运行,才能促进社会福利最优或最大化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使一些本不需国家行政权力介入的经济关系,也受到国家行政权力干预。但哪一种经济关系需要国家行政权力介入,哪一些又不需要,这既要求经济学家去研究,也要求法学家去探索。因为法学虽然是用法学的语言在翻译经济规律,但同时法学家又可以通过被翻译的经济规律--法律规范的实践去检验被翻译所谓有经济规律是否正确。因此,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应当包括国经济家权力已经济介入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和国家权力应当介入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完善,就是要把这种“应当”介入和“已经”介入的范围一致起来。
4、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应当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国家权力必须介入才能维持良性运行的特定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或即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主体之间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该种经济关系中所容涵的经济规律能够被正确地反映和遵循。也正是这一内容决定,经济法学者必须首先明确这种关系中的经济规律,然后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把种经济关系中的经济规律用法学的语言和方式翻译或表现出来,以使人们通过法律规范的遵守来遵循经济规律。
5、经济法的概念:基于以上几点,理论上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那些必须有国家行政权力介入才能良性运行或国家行政权力已经介入以求经济良性运行的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这一概念太抽象了,既不利于理解,又不利于在具体中把握。因此,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借鉴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我们知道,需要国家行政权力介入才能促其良性运性的,主要是国家宏观经济。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一种趋势,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经济联系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私益行为变成涉及公益的行为,混沌效应越来越强,因此,经济整体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涉及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自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就会越来越广。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正是这种越势的一种反映。因此,就目前来说,经济法可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介入)本国经济运行(包括有必要介入的微观、中观和宏观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刑事法规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相当多的经济法规范的研究和实践都需要借助行政法理论和刑事法理论。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