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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及其合理适用

  作为对专利权人披露其发明的对价,专利法允许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并对其的独占权加以保护。然而,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对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反垄断的传统,人们也缺少反特定主体权利滥用的观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们基本上视专利权人为弱者,单纯的认为专利法的设置仅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进而忽视了专利法对公众权益的保护。这种思想同样显现于我国法院判断侵权的主导思想上。我国法院认为:某项发明经过专利局的审查,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应该受到承认和尊重,从而在侵权判断中,应更多的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而不是强调制止专利权的滥用 。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侵权的主导思想方面也没有做到衡平的对待专利权和公众利益权。体现在等同原则的适用上,最明显的是专利权人的滥诉。专利权人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将某些改进型设计或某些利用不同方法而达到与专利效果相等同的设计列为专利诉讼的对象。我国法院出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常常会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而不加任何限制直接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五、如何科学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如前所述,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必要趋势,也是促进科技进步,认定专利违法的重要手段。而其在专利诉讼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具体到我国,更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素质较低及社会观念的桎梏等因素造成该原则的不当适用。所以,在实践中如何科学适用等同原则,成为有必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就我国而言,科学适用等同原则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即对现行专利法进行补充,对等同原则的内涵、应用条件、方式、标准及限制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明确的依据,从根本上杜绝法官随意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并为公众提供必要的法律确定性,起到预防专利违法的作用。
  但是,在目前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如何科学适用等同原则。
  第一、 明确适用等同原则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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