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例所确立的等同原则理论得到各国专利法专家的认可,这一点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组织各国专家进行协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补充条约的草案中得到印证。该草案指出: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该认为一个权利要求不仅覆盖其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也包括其等同物。如果在指控侵权的时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通常认为一个特征(“等价特征”)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1. 等价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2. 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明显能得知借助于等价物特征可以达到采用权利要求特征所能达到的同样效果。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理论,有必要对其进行如下解析: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侵权系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行为。其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在形式要件满足的基础上,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别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该行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可认定侵权。反之,则不能认定侵权。由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以载有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书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所以从理论上讲,权利要求书使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不确定因素有了客观准确的评定标准。在考察专利侵权时,如果被控产品完全落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范围,则专利侵权必定成立。但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界有了日益深刻的认识。对某一科技领域研究的越深入,人类对该领域内物质性能的同一性、结构的互变性,产生效果的等同性的认知就越清晰。从而,一些行为人开始不屑于对专利“字面上的侵权”而转向以与专利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具有同一性能的物质或简单的结构互变替换原专利所包含的物质或结构,以达到原专利技术先进性的效果,而又不必担心因字面上落入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导致专利侵权。可以说,这种行为对法律的规避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实施该行为后所获得的技术不包含行为人任何智力劳动付出,其只不过是在行为人窃取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果实的同时,运用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应具备的常识对该窃取行为加以掩盖,以达到骗取法律对专利权人公开其智力成果后作为补偿而给予专利权人相应对价的目的。法律出于对专利权人公平的考虑就必须对其加以调整。于是,等同原则应法律的需要而产生。该原则仍以权利要求书所载内容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但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描述,而是将记载于专利要求书上的实质技术特征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样,在考察专利侵权时,只要被控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较,在方式、功能、结果三方面实质上相同,即可认定侵权。而“实质上相同”的考察标准是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中所给出的发明创造的启示,借助其专业知识,不需要再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即可联想到该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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