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也使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研究由“内
部研究”转向“外部研究”。即由单纯研究法律条文,转向从法律之外的历史、生活、风俗、
习惯、自然地理条件等去研究法律。从社会的演进中去探讨这些因素对政制、法律
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规律,这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尝试,是对前人的超越。
以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论述了《论法的精神》的方法论的背景和特点。但这只是方法的外在
研究。还有必要通过内容的考察揭示出方法的具体体现。
二、从内容中揭示灵魂:《论法的精神》的方法的具体分析
(一)整体的方法与内容的核心
“方法是运动的形式,而运动的全体构成内容”(Hegel)
《论法的精神》虽然内容丰富、章节众多,但全书都是在“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方法”
之下紧紧围绕一个核心展开。这个核心便是“根本的理性”,便是“根本理性”的体现“法
的精神”。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本书获得一些成功的话,那么,主要应归功于主题的
庄严性”15“法律应该和国家和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
候有关系;和土地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
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
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
工作。我将研讨所有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16。
这种整体性的视野虽然为历史比较研究开辟了平台,但是孟德斯鸠未能在众多关系中找到规
律性,没有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显得“综”而不“合”。即不像“唯物史观”那样找到所有
这些关系之间内在的逻辑的、历史的联系,而只是得出了“许多原则”许多“从事物的性质
推演出来的”17原则。当然这些原则建立在实证的基
础上的,还具有真理的成份。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越会感觉到这些原则的
确实性”18
(二)从整体到比较:法的概念及其划分
《论法的精神》对法的看法不是狭义的法律条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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