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的精神》的方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虽然也专辟一节讲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按作者的想法来看
  已不是虚设的状态,而是“根本理性”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
  间的关系”⑨的体现。不是应然的原则而是作者所谓的人类社会之前的实然状态。不是洛克所谓“天赋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而是“和平、寻找食物、爱慕、愿意过社会生活”的存在物。同时《论法的精神》的主旨也不再是确立出自然法的“应然”原则,“所建立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我指孟德斯鸠-引著注),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10;是实证地分析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因素及其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1。<2>自然法学派的理论逻辑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从自然状态的自然法
  出发推出非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和宪政理论。并以这样的逻辑来论证政府、政制(政体)的合法性
  、合理性。孟德斯鸠虽然也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中讲了自然法,但他的
  前提是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2即不同的领域的法(规律、秩
  序)有自己的独特性。讲自然法的目的只是概括出自然状态下的法则,而不是以此为逻辑起
  点,直接推论出缔结契约的必要、必然性。即,不是从应该到应该的规范分析,而是经验取
  向的实证描述分析;试图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总结和实际考察、比较归纳出“法的精神”,归
  纳出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军事力量的关系、法律与地理环境、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
  济、法律与自身及法律所规定的秩序的关系。这一逻辑方法明显有别于自然法学派。然而,
  这一方法却始终贯穿于全书。
  <3>在对“法的精神”进行具体的考察时,《论法的精神》一著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
  在这一点上,也是明显不同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没有比较研
  究的视野,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天赋的,是永恒的人性的体现,因此在这一永恒人性基础上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和建立起来的宪政制度也是永恒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
  比较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所谓纵向比较是指对法律、政制的历史比较研究。找出
  同一种形式的法律、政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或者研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政制的形成过程。比如在对三权分立制约的政体原则的论述时孟德斯鸠不但对“英格兰政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且还对古罗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状况及演变进行了分析;甚至对政治自由思想也作了历史性
  的比较分析。虽然孟德斯鸠所采用的历史分析还未真正达到与逻辑分析的完美结合,但也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