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日刑事程序中向受害人披露信息的制度比较
日本学者认为,向受害人提供信息,不仅有利于受害人的心情满足和恢复,还有助于解除受害人的不安,在运用受害人援助制度时,事前的信息提供就变得更加不可缺少。当然,在公审以前的阶段,为了顺利恰当地侦察、维持公审,不可否认有时候需要限制向受害人提供信息。日本长期以来,在处理杀人等重大案件时,侦查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均向受害人及遗属通告侦查情况、有无拘捕罪犯等情况。日本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
260条、第
261条也规定检察官要通知起诉人是否予以起诉,在起诉人提出要求时,还必须告之不起诉的理由。此外,公审原则上公开,受害人也可查阅刑事诉讼记录。但是,警察提供的信息,由于受检察官酌情、善意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受害人都可以得知这样的信息。其次,由检察官负责的起诉、不起诉处置的范围也仅仅限于身为起诉人的受害人,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也一般限定为“起诉犹豫”、“无嫌疑”。日本现行向受害者提供信息的做法主要如下:
(一)警署负责的提供信息——联系受害人制度。日本伴随着1996年受害人对策大纲的制定,开始执行警署负责的提供信息——联系受害人制度。该制度是指负责案件的侦查员就侦查的情况、嫌疑犯的拘捕情况及身份、送达的检察厅、起诉、不起诉的处置结果、负责法院等情况与受害人联系。在警署内也开始安排受害人联络负责人,进行调整与受害人协调及联络。原则上将重大伤害犯、交通死亡事故(工作过失致死)、肇事案件的受害人列为联络对象,但各都道府县警署可酌情扩大范围。另外,汇集给予受害人参考的信息,编成“受害人指南”发给受害人。
(二)检察机关负责的提供信息——通知受害人制度。日本的检察厅也开始实行受害人通知制度,通知受害人起诉、不起诉的处置结果、公审日期、审判结果等情况。这是以1991年日本福冈地方检察厅引入该制度为开端,之后渐渐扩展到其他检察厅。1997年以后迅速普及到全国的检察厅。但是各检察厅通知的对象、内容各不一样。从1999年4月开始,根据日本刑事局长下达的命令,全国开始运用统一的标准。根据新的标准,对案件类型不作限制,规定不仅要通知受害人,还需通知目击者。通知内容包括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法院、公审日期和上诉的审判结果。应有关要求,还可通知公诉事实的要点、判定不起诉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理由、扣留及保释等当事人人身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