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5)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6)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该条规定基本上就是
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翻版。
再次,当前对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
2. 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明显区别。
域名毕竟不是商标,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表现为:
首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而域名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双字节的中文单独或其结合构成。因而,在显著性、识别性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
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用
商标法来调整域名会造成“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这是
商标法所无法克服的一个弊端。
再次,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引发域名争议大战的因素中,许多都超出了
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例如:
1) 构成域名的字符相似。如一家公司在网上注册了“Micros0ft.com”与“Microsoft.com”只有一字之差。若是从
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但在计算机键盘上,“0”与“o”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micros0ft.com”是否对“microsoft.com”构成域名抢注,传统的
商标法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2) 域名的发音相似。以域名“changhong.com.cn”为例,它对应的注册商标可以是“长虹”、“长宏”、“常宏”等等。如果其中一商标所有人注册了该域名,是否对其它商标构成域名抢注呢?这个问题
商标法也无法回答。
3) 域名的含义相似,例如:“changcheng.com.cn”是否对“greatwall.com.cn”构成域名抢注?这在
商标法里已经是不容争议的问题了,但对于域名,这确确实实是一个存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