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数字签名采用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但是由于黑客(Hacker)能够中途截获、篡改、伪造,使得人们怀疑数字签名的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应该一方面加强技术,另一方面加强立法,赋予数字签名的合法地位,并界定数字签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为有效或者具备哪些条件不能有效。加强CA中心对数字签名的管理。1996年联合国国贸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拓宽了签字的定义,使数字签名得到肯定。英国政府1999年3月23日公布的《电子通信法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与进行界定。1997年欧盟发表了《欧盟数字签字法律框架指南》。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对于数字签名问题,我国的《
合同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只在第
33条中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使用数字签名的合同,可以不签订确认书,只使用数字签名,也可以签订确认书,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数字签名的伪造。
五、电子支付
交易必然会涉及支付,电子商务中的价金支付采用电子支付。传统合同中的支付价金方式主要有:现金、支票、汇票和信用证方式,而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价金支付都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过户(Electronic Fund Transfer,EFT)的方式进行。
为了适应这种快速、方便的支付方式,需要建立一种既便捷又安全的电子支付制度(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要建立电子支付制度,首先要规范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具备的条件、标准。电子货币包括:信用卡、智能卡、储金卡(Store Value Card,又称电子钱包)、数字现金(Digital Cash)等等。如果任何组织都可以发行电子货币,那么必然会给电子结算带来混乱,也为电子商务中的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电子货币必须由银行或其他法定发行机构发行,银行要有详细的用户付款记录并在法定时间内安全保存该记录。另外,还要规定电子货币发行和购买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电子货币的监管权。
Internet的发展,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ing和Internet Bank)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并且与传统银行相互交融,银行业务的网络化和银行的虚拟化对电子商务都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Internet Banking是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创新,Internet Bank是银行体制的一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