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合同法》第
11条)。这里数据电文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合同订立形式,电子商务即采用这种数据电文形式。但与传统合同的“白纸黑字”相比,数据电文则易被篡改、伪造,且不易被发觉。由于数据电文是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存于硬盘、软盘中,非法入侵者可以篡改、伪造,并且数据的存储以磁性介质为媒体,篡改、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口头形式是指用语言、手语无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例如:面谈、电话等。现在网络IP电话盛行,通过IP电话所订立的合同依然属于口头形式。但是通过网络对话所订立的合同则属于书面形式。因为网络对话是以文字体现的。
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
13条)。传统合同中的要约、承诺无需多言。电子商务中的在线购物的要约、承诺则需说明两个问题。其一,要约的判断。某用户在网上订购商品,该用户发送E-mail表示购买,其后,两个月,未见任何音信。于是询问,被告知商品已售空。此时,该用户可否主张其权利,关键看公司发出的信息是否为要约。网上购物,用户无法看到实物,也无样品,但不能依此判断公司所发出的信息不是要约。而是要依据商品信息是否完整来判断。其二,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公司标出商品限量出售(以╳╳个为限),用户得到商家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发出的承诺,但该商品已售完。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有效。承诺虽为计算机自动做出,但是计算机的程序是由人来设定,仍然代表人的意思,所以承诺应为有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传统合同大多以合同书签订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而电子商务合同则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
16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合同法》第
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