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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争端解决方法–––ODR

  (2)保持ODR程序的透明度
  目前大多数国际组织和ODR机构都把透明度看成ODR的首要条件,但对具体内涵未明确一致意见。首先应明确这里的透明度指的是对当事人公开一切决定其是否参加ODR程序的涵数。拟列举以下几点:①该ODR机构的组成及人员名单;②选择中立第三方的程序及申请回避制度;③对所受理争议范围的精确表述;④程序方面的规则要求以及所使用的语言;⑤该机构处理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机构管理章程、公平原则等);⑥当事人参加程序的费用以及确定费用负担的规则;⑦结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一方的处理,以及其他获得救济的方法。
  3.调整传统ADR法律规范,鼓励自我规范的ODR机制。
  现阶段看来,考虑针对解决跨国电子争端进行特别立法还为时过早,原因有三:一是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缺乏充分的实践基础和实证经验;二是理论上的一系列问题还未攻克,主要是冲突法方面的问题;三是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还未充分展开。当务之急的是两件事:第一,修改传统的ADR法律规范,包括争端解决条款,删除与在线环境要求不符的禁止性规定,使现有的ADR法律框架适应在线要求;第二,鼓励ODR的自我规范(self-regulation)机制,这在欧盟电子商务指南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实践中已得到体现。在BBBOnline所颁布的《在线商务实用章程》中仅以三个条文对争端解决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已不失为一种范本。(16)荷兰的经济部与商业团体联合组成的荷兰电子商务论坛已起草了《电子商务管理章程》范本,这在欧洲是电子商务自我规范方面的第一次尝试,同时也为OECD、欧盟和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提供了该领域的范本。但其作用主要是防止电子争端的产生,缺乏争端解决的规范。因此2000年开始Dutch ODR.NL开始以在线投诉、调解、仲裁为主要方式,进行ODR自我规范的尝试。(17)
  三、ODR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截至1999年底,中国国内的中文网站已超过1.5万个,互联网用户超过980万户,31个省级行政区已无因特网盲区,电子商务网站超过500个,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02年,国内将会有超过2000万互联网用户,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亚洲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都相当滞后,只占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1.9%。(18)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落后,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造成企业和工商界对电子商务的需求相对不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传统的购物观念与方式的陈旧。ODR如何增强用户对在线交易的信心在前文已有论述,现就我国的状况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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