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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争端解决方法–––ODR

  基于上述优点,ADR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类型的民商事争端解决,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被引入网络空间,产生了在线ADR–––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这种新形式。 <3>
  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往往对自己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缺乏信心;商家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也往往对网上交易争端感到棘手。因为传统的法院诉讼遇到了“网络无国界”所带来的挑战,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它既是一个信息传输渠道,又是个虚拟的电子空间,这种地域模糊性给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原则及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解答,缺乏公认的规则,使在线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可预测性。这就有必要考量诉讼之外的争端解决方式,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ODR作为ADR的发展,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运用ADR方法解决电子争端的新形式,它对于非电子争端(offiline dispute)也同样适用。
  (一)ODR的基本形式
   1.顾客投诉在线服务(Online resolution of consumer complaints)
  严格说来,这种方式只能称为不完全在线方式。投诉方以在线方式投诉,由服务网站与被投诉方取得联系,尝试和解。若和解不成,则启动简易调解程序,双方采用e-mail或电话方式联络,往往通过退款把争端解决在最初的阶段。这种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ODR,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在美国,中央商业促进会(Central Better Business Bureau)下属的BBBOnline(4)正利用CBBB丰富的离线ADR经验,发展在线投诉服务业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部门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收集了44000多件与网络有关的投诉,建立了欺诈行为投诉数据库,这将有助于分析投诉的类型,进而有利于在线救济机制的探索。
  2.在线谈判(Online Negotiation/Settlement)
  在线谈判可分为协助谈判(assisted negotiation)和自动谈判(automated negotiation)。协助谈判类似于和解,中立第三方指引当事人逐步达成妥协,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而自动谈判的中立第三方是由电脑程序虚拟的。根据OECD、ICC和CI的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其所认证的40余家ODR机构中已有11家提供这种自动争端解决机制。(5)最早提供这项服务的网站是Cybersettle(6),主要用于解决保险争议,其后不久产生的Clicknsettle(7)则向所有以金钱为标的的争端提供这项服务。Cybersettle只允许申请方进行三次报价,被申请方相应提出三个反要求(demand);而clicknsettle则允许双方在60天内,不限数量的提出报价与反要求。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支持这项服务的专业系统保证当事人彼此不知道对方提出的数额,并由计算机自动产生一个中间数额作为谈判结果。目前大多数自动谈判系统都要求当事方同意电脑产生的结果对其具有约束力,才能进入谈判程序,只有少数网站允许当事人事先选择是否受结果的约束。实际上,由于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并不知道对方的报价或要求,因此即使有一方不接受解决结果,也不会对后续程序的进行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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