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潜在化威胁的市民社会的影响
我们在阐述市民社会的“理性主义”时,已经关注到市民社会决策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合一,我们同样还应当关注的一个事实是上述知识发展下的科技的两面性。居于决策前瞻性和科技两面性的前提,我们可以“理性”地发现——市民社会可能受到的科技威胁。这就要求民法学必须有相应的设计来防范并做好预先的救济。
先来看一个案例——1980年美国加州高院的Sindell v. Abbott Laboratories 案件。在1937年到1971年间美国妇女为防止流产而使用一种“Diethylstilbestrol”简称DES的人造雄性激素安胎药。原告母亲由于怀孕时服用DES,导致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由于当时有190家公司生产DES,原告无法举证其母向哪一家公司购买,于是原告以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率的5家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95%的市场占有率已属于“重要市场占有(substantial share),如该5家公司无法提供反证证明自己的免责,则必须分担原告的损害。这种创造性的“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重大突破,因为药物的副作用往往是几代人的延续,为了防止传统的直接因果联系的中断,从而保证对所谓的“药物公害”的处理,这种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很有必要的,在1991年的Enright v. Eli Lilly & Co. 案中 ,这种理论再次被认可。面对着目前名目繁多的各种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我们有理由担忧上述的“公害”还会重演,在不使用判例机制的我国,应当在民法侵权责任上对上述的理论予以引入,防患未然。
还有就是克隆人的问题,之所以不把这个问题一概否定,就在于其存在的价值和一定的民意,据美国《时代》杂志和美国有线新闻网(CNN)2001年2月的民意调查显示,28%的被调查者认为为拯救其他生命的器官克隆应视为合法;约21%的人赞同通过克隆人来挽救被克隆人的生命;更有20%的人认为可以通过科克隆技术帮助不育夫妇 。我们的民法学是否应当准备好可能的事实出现,因为意大利的安迪诺里与美国的扎沃斯已经正式开始克隆人研究,目的是为了帮助不孕夫妇。在这样的事实下,如何认定克隆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从遗传的角度,克隆人与被克隆人的关系应当是同胞,而不是父子关系,因为没有两性性细胞染色体所遗传物质的交换和重组分配产生新的个体,只是居于被复制一方的单性性染色体的人工激活的条件下的复制分裂;但放诸发育生物学的角度,克隆人是通过细胞分裂而产生的生命,其与被克隆人的亲代与子代关系是不容置疑的,其生育过程由于经历了在母体的子宫发育和最后分娩的过程,因此认定其为被克隆人的孩子更符合传统理念。我们认为从克隆人的目的考虑,其满足不孕夫妇的出发点,民法应当认定其与被克隆人的父子关系,由此延伸的民事监护、抚养乃至以后的继承问题同样以血缘亲子关系类推适用。甚至更大胆地推论,由于克隆人同被克隆人的某些共性,是否就有相关的如肖像权纠纷的可能出现。所幸得是,由于克隆细胞中还有细胞质的物质参与了创造生命,克隆人并不完全是一种同一的复制品,这种先天的差异必然会带来整体的差异,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克隆只是一种相似,从而在技术上解决了可能的法律尴尬。
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了市民社会的崭新变革,相关的身份权、财产权、侵权问题的不断衍生,这种趋势将会使得民法在传统的层次上随之更新,这是法律本身的适应性和开放性决定的,也是完成法律自身的进化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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