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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下的市民社会对民法学的影响

  但同时,我们又要看到:这种知识力量的反向作用——其又让原来的普通市民拥有了追赶传统经济优势主体的利器,这使得因为原来的资本积累差异有了明显的补足的可能,这必将缩小传统的既成身份不平等。我们如果关注新经济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雇主雇工关系,不难发现,一种崭新的期权薪酬体系,模糊了传统的雇佣关系,这种员工的内部持股(较大比例的),往往就是体现资本与知本的对比状况,从而根本的扭转了传统员工的劣势身份地位。因此,我们矛盾地看到知识经济对民法学身份关系造成的一种两难的悖论——在弥和旧有的不等时同时又造就着新的不等。
  第二、知识产权的困境——保护壁垒与创新壁垒
  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的物权制度的确立,使得市民社会的经济交往行为变得有意义,这是市民社会经济主义的基本前提。然而知识的发展,伴随着新生的技术工具的发展,使得在固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传统产权出现了冲突情形:以纸媒为代表的传统的载体所体现的知识产权(更集中一点就是版权),面对着新的压缩技术、网络技术和虚拟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诸如MP3版权、网上视频播放等涉及电子数字版权的纠纷。民法学是以邻接权视之,给予其新的“法律身份”;还是当作一种技术的附属产品,允许其自由地发展;亦或是直接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这些尖锐的冲突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层面所能涵盖。纽约联邦法官雷可夫(Jed S.Rakoff)裁定网上音乐服务提供者MP3.com违反著作权法,并要求其赔偿西格兰公司(Seagram)下属的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Music)最高达2.5亿美元 ,这种判例代表了现今的主流法律意见即赋予电子数字版权著作权的形态,筑起电子数字权的保护性法律壁垒。而同时引发的还有对破译电子版权保护技术的法律否定问题:美国的 《数 字 千 年 版 权 法》(Digital Mellinium Copyright)。 对 网 络 上 的 软 件、 音 乐 和 著 作 提 供 了 新 的 安 全 保 证, 规 定 可 以 破 解 版 权 保 护 的 技 术 为 非 法 技 术。美国纽约地方法院法官莱维斯·开普林由此裁定,因特网杂志《2006》对外提供DVD解码程序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但是被告方认为网上的信息交流是人们对技术的“正当使用”(一挪威少年编写了一个DVD解码程序,可使人们不经授权的情况下从因特网上看DVD电影,被告网上杂志《2600》后来把这一程序公布),而且公民有言论自由 。他们认为,相信高级法院不会认同地方法院的判决。高院的最终判决未下来之前,这个美国第一数字版权纠纷定论如何还是未知数,从被告的诉由来看,如果从公民的言论自由角度再上诉,极有可能引发联邦最高院的宪法诉讼 ,依照美国的第五宪法修正案,则最高法院认定被告的发布权的可能更大,显然这已经超越了对民法学的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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