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一种社会个体大聚合的群体社会,这就意味着同时共存的多种个体利益以及多种自由的需求,因此冲突不可避免。但从社会秩序及安全角度(因为人人为之则人人不可为),这种冲突必须制止甚至提早遏制,这就意味着微观层面的个体要尊重他人利益与自由,显然只有大家共同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必然是一个利益平衡的产物),这种规则的存在,告诫社会的每个人以此为据,这就是理性的发端。因此市民社会的存续根植于理性的社会个体身上,才能减少冲突,减少社会资源的冲突性耗费。
这种理性的体现就是市民社会的决策过程与内容,因为决策意味着游戏规则的形成。现代市民社会界定游戏规则主要是通过广泛民选代表,采用代议制实现。只有凭借代表的多样性,才可以兼顾各种社会利益,从而形成可以在社会较为可行的规则体系,因此这种规则必然也就带上了社会现状主流的特征,这就是规则内容的适用性;同时既然代表是民选代表,这种选拔意味着代表的精英性,因为他们是公众意志的代言人及直接决定人(是他们参与了与他种利益的协调和规则制定过程)的身份要求的。这种精英性,同时又会驱使他们顾及自由主义带来的调整失效,应关注少数失效情况的提前防范需求,因此规则要求前瞻地意识到并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这就使得其决策是适用性与前瞻性的共同体,这意味着我们在考究其对民法学影响也要注意到这种适用性与前瞻性合一的特殊。
二、知识经济下的市民社会的影响
上述三要素下的现代市民社会,在以知识经济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的新经济因素的融合下,将以知识化、网络化与潜在化三种构造形态互动地影响着民法学的基本框架,现分述如下:
1、 知识化的市民社会影响
第一、身份权的新不平等与平等。自由主义要素下的市民社会的主体身份显然是平等的,因为如果因为身份的差距造成主体义务的不均,所谓的自由要素将在义务的壁垒面前无法流动,这显然背离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前提了。但因为经济力量的事实不等,无处不在的经济因素会在现实层面扭曲上述的平等均衡状态,这种经济的扭力必将会伴随着知识经济而加大:首先,现代知识所代表的财富容量被极大的膨胀了,这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差距相应地放大,同时所谓的的“知本家”阶层的财富增值能力远非传统的工业形态的资本家可比,这又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拉大了上述的经济差距;其次,知识的专业化、边缘化、交叉化必然有带来一个信息不对称的事实,而在多元的经济交往背景下,这种专业性、边缘化使得这种信息拥有差异造成的双方不对等的力量被凸显的尤为明显,再适用一次上述的经济——身份关系的推论,其必将加剧新的身份不平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