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下的市民社会对民法学的影响
陈慰星
【全文】
知识经济下的市民社会对民法学的影响
陈慰星*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移植
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从西塞罗到黑格尔、马克思到柏森斯、格兰西,再到哈被马斯、哈耶克,市民概念的不断演进,都是基于其固有的理论内核,并融入时代的背景,从而形成对时代有所裨益的理论体系,这给我们一个的启示:适用市民社会理论并不能简单的依附于现有的既成体系,只有抽象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整合进现今的时代特点,这样的理论移植才是有效的。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炼出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主要有如下三点:
1、 自由主义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这种联合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与个人,因此具体的特殊的个人……他们的权利与自由变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 权利与自由共存,实际上可以简约地视为自由,因为权利的存在正是以行使的自由为前提的。在经济社会中,这种自由被不自觉地集中在意思自治,或者是契约自由。这里还想说明的是,自由主义下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首先应当承认,市民社会必须建构在政治国家的前提下,因为争端的解决,和平的维持,秩序乃至服务的保障,依赖于国家的存在;正是因为前述的功能,这就决定了市民的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从考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中,我们发现,自由主张的权利不能消灭国家权力,而只是一种限制。其次,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即各司其职),但这种分离又是相对的:因为市民社会的运转是依赖于社会主体接受社会运转信号后的自我主动调整(也就是上述自由的体现),但这种信号可能因传递时间的时效或传递的失真而不可靠,进而导致调整的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国家的干预调整是弥补这种失效的唯一途径,因为只有国家权力的介入,才能是被放任的自由权利被动接受外在地调整,提前解决上述的问题,减少社会整体利益的耗损。
2、 经济主义
由于市民社会的存续与运转是以市民利益最大为目标,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是不能缺失的。我们看到:无论是自由主张的起源——从事工商活动要求,还是契约自由的呼声——私人经济意识的自主,市民社会利益的指向决定了经济重心的不可动摇。虽然有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隔离出去,自赋予其社会与文化功能,但这种论调不啻是一种单纯的书本观点:因为脱离了经济基础,这种市民社会的价值与功能是局限于狭小的非经济空间而不能产生相应经济利益拉动效用,进而使得上述的社会、文化功能失去存在的土壤而间接失效。从适用性的角度,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割裂了经济纽带动的社会个体是如何聚合为一个市民社会的,从这个意义上,回归到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是市民社会的应有之意。
3、 理性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