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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追诉机制与法律规则缺陷及其完善

  治吏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周密完备,却为什么始终未能达到其设置目的——肃清吏治,维护统治,确保社稷,这就需要对中国传统法治中治吏的性质和作用作出检讨。形式上吏治由吏治机构、吏治规则和吏治程序及其运作形成,实质上分析,吏治的核心问题在于由谁治吏,也即吏治的主体问题,吏治主体及其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着吏治的目的、方向、力度和结果。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虽然朝代更迭不止,但数千年以集权统治为核心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贯彻始终,这就不容置疑地将治吏权归结于皇权,即便皇权终结后仍要由集权统治者或统治集团接替。这种秩序和制度将国家管理层与被管理层截然分开,将人群分为“治人”和“治于人”,将人民排斥于国家管理活动之外,从而使皇权赖以存附的政治基础奠定于社会的官僚阶层(含对宗法系统的同盟)。因此,其治吏方针措施的确定和施行,首先取决于官僚阶层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境界,其次才能顾及社会发展和民众愿望。就前后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皇权与官僚阶层之间存在紧密的物质利益联系和制度化的政治关系,而在皇权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之间,尽管统治者主观上大都想成为历史和人民的代言人,但这种代理关系仅仅局限于思想认识上十分脆弱的联系。这就决定了官僚利益、官僚意志与社会发展、人民愿望发生对立和冲突,尤其是腐败形成势力并蛀蚀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时,统治者无一例外地因为对前者不可避免的选择而陷入反动。尽管他们可以意识到吏治的重要,也可以建立完备的机构和周密的规则,但由于脱离和排斥人民群众,这些周密完备的吏治便注定了失败的前途。
  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走出繁荣——衰败(战乱)——再繁荣——再衰败的历史怪圈,必须逐步创立和健全民主制度,将民主引入吏治,实现吏治主体的历史性和人民性转移,使治吏的目的和方法真正出于社会发展和民众愿望并求得制度保障。这其实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目的和核心内容,也是中国传统吏治缺陷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权运作方式、实行统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实行一元化的思想文化引导,社会结构中的政治支撑和先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法律监督理应是其中十分紧迫和必要的一环。但是,由于对社会生活中民主与法治的忽视,以为实现了党的领导就实现了人民民主,邓小平同志批评的“以党治国”(邓小平《党与抗日民主政权》)意识长期影响政治制度的发展进步。反映到干部管理和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程序上,长期延续战争时期由于没有稳定的国家机构而以组织处理程序为主的监督管理模式,形成以下两个突出问题:
  1.吏治主体没有及时实现由政党向国家的转化,因而缺乏制度保障而使人民介入吏治不足,治吏的社会性源动力不能形成,即治吏的国家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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