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并质疑“三权分立”说
刘竹冬 肖秀敏
【全文】
社会公共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分析
——并质疑“三权分立”说
所用事实材料众所周知,没有引文根据。关键词:权利配置/权力分解/检察权定位/三权分立
尚未在报刊公开发表/2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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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研究室 刘竹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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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研究室 肖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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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分析——并质疑“三权分立”说
刘竹冬 肖秀敏
关于检察权定位之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将检察权解释为司法权;另一种将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立论基础是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特征;也有人提出检察权应当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审判权)之外独立的社会公共权力,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三种观点虽然议论不多尚未深入,但接触到了社会公共权力配置发展的脉搏,值得深入探讨。我们认为,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既有共同之处,都属于适用法律范畴,但又有性质作用上的差异,处于权力运行的不同位置,检察权既不能为审判意义上的司法权接纳,也不能附属于与其性质不相容的行政权,关键是不能局限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固有模式,勉强为检察权寻求定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学术界对检察权性质和定位的论争,将对检察权的独立、分割和组合,对未来社会公共权力配置、对国家法治运转的效率及其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应当排除种种非理性思维方式和一味信从权威的学风,从对社会公共权力进行科学配置的角度,以是否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进步需要为出发点,在历史的和现实的考察基础之上,对权力配置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作周密的理论分析,充分揭示检察权的发展规律及其在权力配置模式中的作用,以决定它的定位、取舍和发展。
历史地分析问题,我国检察权的设立及其定位无疑受到前苏联法统影响,但考察中国法制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并不难发现其形成的必然轨迹。追溯中国法律制度史,检察机关与监察御史、御史台、都察院等机构有共通之处,除对官员犯罪的追诉职能相同外,这些机构还可以干预或直接进行普通刑事犯罪的追诉,其职权与检察机关职权有空间意义上的重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皇权虽然没有被法典和官制明确规定,但历史上的皇帝不能理解为一般的自然人,“朕即国家”、言出法随反映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皇帝或以皇帝为核心的政治集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立法机构也是其他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皇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察院等追诉机构产生于皇权、授权于皇权、服从于皇权,并且独立于行政和审判系统。集权政治条件下的官员犯罪,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和皇权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由于复杂的政治关系而不易查办,要求追诉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和只听命皇权独立办事的地位,即所谓执“尚方宝剑”。历朝历代对这一模式的共同选择绝非偶然,有其内在的历史适应性,具有满足治政需求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