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设计
徐风烈
【全文】
公权力的设计
徐风烈
一、 前言
公法的原理无疑是一个庞大而困难的问题,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范围和法的原理的定义等问题。上述的每个问题都可以洋洋洒洒地写上几万字,因此本文的短小篇幅与上述问题的重要性之间的不协调使我左右为难。短小篇幅主要是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考虑,我决定本文应限定于提纲的层次,并且主要讨论公权力的设计,对公法与私法区分问题不作深入的论述。既然只是提纲,那么本文注定缺乏论据与充分的证明,这也是我今后应着手完成的工作之一。
二、 公法与私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这一法律体系的划分方法也从确定走向含糊不清。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众说纷纭,但我们不难理解这个难题的产生的根源——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演变。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深度与广度在不断扩大,而且传统的私法调整方法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公法领域,美国甚至允许私人公司管理部分联邦监狱 。部门法已不再“纯洁”,在部门法的层次划分公法与私法似乎是一条死巷。笔者认为不应为了划分而划分,关键在于划分的意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最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应将这个问题还原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将公法的原理问题还原为:统帅所有涉及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原理。基于这个考虑,笔者意欲对公权力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三、 关于研究方法
以实在法为逻辑起点去探求其深层次的原理无疑是个困难的工作,除了实在法的功利性干扰外,还有无处不在的逻辑陷阱。研究公权力首先必须明了:公权力究竟是基于人或人类社会的什么需要而产生的。现代社会中人类的需要已呈现极端复杂性,但根据心理学观点:无论需要的表现形式有多么复杂,总能归纳为几种最基本的需求模式。人类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其基本心理需要必然通过不同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因此这里存在一种可能性 :从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出发,研究公权力的社会心理基础、公权力的目的与公权力的设计原理。
四、 公权力的演变
传统心理学的动机理论,是以生理驱力说明动机。驱力产生需要,这是一种体内平衡失调状态。马斯洛认为这是以体内某种缺失现象解释动机和需要,但人的生活说明,需要还有另一方面的特征:一种需要一旦满足,就不再有支配人的动机的力量了。马斯洛根据这个原理提出了他的需要层次论和动机发展论。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后人又添加了两层:认知和审美),由下至上依次为: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自我实现(认知、审美和创造)。基本需要的层次并非固定不变,马斯洛也承认有许多例外。该理论有较大的影响力,是西方当代行为科学和管理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
从某一方面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自我满足的历史。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人类在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无法全面、彻底地认识自己地需要,也无法找到绝对正确地方法去完全实现自己的需要。需要与现实的差距使一种超越社会的力量成为必须品。这种力量被希望具有绝对的智慧和能量,它了解人类的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规则。而社会学认为人类社会天然地需要规则,规则的制定与执行都要求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即公权力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早期的人类社会把这种力量赋予心中的神。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的问题上,人们经常引用的是特耳非的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 。僧侣们被认为最了解神的旨意而经常被赋予立法权,如古罗马的僧侣和古印度的婆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