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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中国的刑事实践的法社会学分析(1976—1982)

  无疑,“文革”的结束,以及随之而来的惩罚功能化和理性化的兴起,使得国家的“专断性惩罚”越来越趋向于“基础性惩罚”[xvii]。政治惩罚减少了,意识形态的惩罚减少了,《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受到了严格的限制。[xviii]随之而来的基础性惩罚增加了,国家惩罚的重点也由“专断性惩罚”转向“基础性惩罚”。如果说“文革”中的惩罚主要是针对形形色色的“反革命罪行”,那么“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严厉打击刑事暴力犯罪”则成为80年代以来新的惩罚的主题。
  但是,惩罚的理性化或惩罚的职能化并不意味着要取代原来的弥散化或整体化的惩罚策略中所适用的惩罚技术,而是增加了一种新的惩罚策略,从而从整体上改变原来的惩罚策略,使惩罚策略的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在这一总体的结构中,原来的法律惩罚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了,并且取代原来的“批斗”一跃而为惩罚策略中的核心地带。[xix]这是由于这种新的惩罚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来的惩罚技术发生了更新和转化:原来在特定时期集中对付特定类型犯罪的“搞运动”技术演化为后来的“严打”技术;原来对集体闹事和上访的处理技术现在转化为通过行政诉讼的管理;原来的有大队干部或亲戚邻里进行的民间调解现在转化为受过法律培训的调解员的法律调解;原来通过大队干部的催粮要款现在转变为通过法庭下达“支付令”来执行一项合同。正是新型的法律技术使原来的种种惩罚技术或治理技术焕发了新的生机,体现出新的形式。
 
  第三节、刑罚:一种隐蔽而迂回的治理
 
  无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使得法律成为一门专业化的知识和技术,但是这种技术的使用依然要服从于政治目的,无论是法律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符合惩罚政治学的法律适用技术,还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的独立审判这一制度框架,还是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工具这一法律意识形态,都使得法律成为一种政治斗争的武器。尽管我们解剖了这种武器的技术秘密,但是,仅仅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我们依然无法理解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新型的武器呢?为什么不采用以前的政治运动、批斗、秘密审讯之类的惩罚技术呢?我们应当如理解这种新型技术的出现呢?难道这种新型技术的出现仅仅是简单地出于对“文革”中没有法制的一种机械的、直接的反弹吗?难道法律技术的出现仅仅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这些观念或意识形态的直接产物吗?
  正是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回到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法律技术的出现尽管和“文革”的历史灾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意识形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律技术的每一步发展都必然伴随着意识形态的革新,但是,这并不能使我们走向唯心主义的解释路径。马克思主义一再告诫我们,法庭、警察、监狱和军队一样,是国家暴力的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产物,是阶级关系的体现,而这种阶级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要理解法律这种技术的使用,就得理解社会经济基础。
 
  (一)、从运动到法制:惩罚策略的整体性转变
 
  无疑,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的转折,即结束了“阶级斗争为纲”群众路线,“把全党的工作中心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xx]正是在这种背景上,才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才提出了“学会使用法武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问题: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必须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析进行政治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过去长期以来我们比较习惯于用搞政治运动的办法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政治斗争。如果说,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包括革命胜利初期),为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反动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或者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和破坏,巩固政权,采用搞运动的办法,尚可称必要的和可取的话;那么,在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被消灭,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以经济基本结束以后,特别是在无产阶级比较牢固地掌握政权,现在和今后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下,继续沿用过去的那一套政治运动的办法,也就成了不必要的和不可取的了。我们应该并且可以学会采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的经济武器)他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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