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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观及法治思想研究

  在君主专制体制中,君主一个人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具有毁法的绝对权力。君王的诏,赦,令,例,这种随意的君王意志大大超过了其他法律的效力。修改法律,废除法律,成了君王的习惯。君王的权力不仅影响立法活动,而且干预司法活动。从秦始皇的“昼断狱,夜理书”到明清的“批红”,与法家所臆想的同一,稳定的法律相比,相差甚远。可见,法家之法,从一产生就遇到了最厉害的克星,这种克星不是来自法所镇压的对象,而是来自法的推行所依靠的势力本身。
  按照法家的设计,君王的角色有点类似于“人间上帝”:一个人高高在上,洞察一切,然而任何帝王都是血肉之躯,都有喜怒哀乐,七情六欲。在历史上,“英明”的君王毕竟是少数,而且毁法的君王远远多于护法的,一旦君王感情冲动置法律于不顾,谁也拿他没办法。上帝不在人间,人间没有上帝,既然人间帝王们达不到法家设计的理论高度,那么以私意的言行代替公意的法律的结果是必然的。
  最后是法律与特权的矛盾,法家极力反对特权,并明确提出“一断于法”,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刑不避大臣”,只是不避大臣而已,不是不避皇帝。法家的这张严密地可以网住他们自己,连“商韩”也难逃刑罚,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有一个人是必须预先设计在法网之外的,那就是皇帝自己。从表面上看,法网只留了一个人的缺口,但正是这个缺口,却是致命的,决定性的。
  君王不是孤立的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他的周围总是围绕着一大群以君王为核心的特权阶层。作为这种阶层化的特权,为了维护势的因素,更难以与法平等相处。法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战胜特权,但在更多的时候,是特权将法律踩在脚下。商鞅的确做到了“法不阿贵”,但他不久也被车裂于市,宣告了特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商鞅一度废除了“八议”制度,但秦汉以后,“八议”制度又被明确写进了法律。
  到了唐宋,“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奏请制入律”,皆使法律被强行塞进了“礼”的内容,导致法的特权化。而“以礼入法”也可视为法家的儒家化。这个儒法合流的过程至唐宋宣告完成。从此,所谓“一断于法”,就只剩下平民在量刑上的平等。法家的法治承诺,在历史上未能兑现。
  (三)势与术的内在矛盾
  韩非维护君主独裁,竭力推行愚民政策。在韩非看来,要借助势的威力,让老百姓服从于国家耕战的需要,因而文化,智慧是多余的。老百姓有了智慧,会危及到君王的统治地位,所以主张“去贤智”。
  法家的愚民政策来源于道家。老子的愚民政策起点于高度的哲学思想,他针对当时混乱的文化思想,反对物质文明的进步,主张回到“小国寡民”,民风淳朴的原始社会。在老子那儿,“愚”只是哲学上的一种观念,是一种修养,是一种高起点的境界。作为哲学上的见解和主张,是温和的,不带有专制意味的。
  但这种“愚民”思想,到了韩非那儿,立刻变得严肃冷峻,十分恐怖。韩非的愚民政策不是为了消灭社会的丑恶现象,而是为了消除老百姓的智慧,确保君王的统治地位。韩非的这种愚民政策最主要的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统一,以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的唯一的主导思潮。其实,诸子百家都有统一思想的主张。墨子倡“尚同”,孟子“拒杨墨”,至于老庄,更要舍弃一切文明成果。韩非的非文化政策,到了秦始皇“焚书坑儒”,如此过激的行动,是诸子百家所不能接受和无法容忍的,但事以致此,墙倒众人推,人人都莫之奈何罢了。
  愚民政策终归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人类需要进步,文明需要发展,历史上封建王朝多次的非文化政策,从秦初的“焚书坑儒”到明清的“文字狱”,八股取士,都无法阻止民众的文化觉醒,并最终导致封建专制的文化危机。
  韩非的术讲求“君道无为”,说白了也就是“愚君”。这个观点还是源于道家。老子主张愚民,而愚民要求君王必须从自身做起。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上下风气不可能是两张皮。在老子《道德经》所描绘的社会,就是一个愚人国。国君与众不同,是因为他有一颗“愚人之心”,大智若愚。在老子看来,一个人超越了智慧,拒绝使用智慧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
  但用韩非的术论解释,“愚君”思想便全面走样。这种“愚君”,实际上是君臣之斗的一种工具,是一种高深莫测的朝廷阴谋手段。如果英明的君主拿来应用,可以力压百官,操纵群臣,将国家大权玩弄于掌股之间,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英明君王毕竟是少数,对于在深宫中长大的多数君主而言,这套难度颇高的技术还真不容易掌握,许多君王玩火自焚,尝尽了蒙昧主义的苦果。
  愚民的目的未能达到,愚君的后果却形成了。正当陈胜大军进逼关中,威胁秦王朝之时,秦二世却对进谏的三位重臣:左丞相冯去疾,右丞相李斯,将军冯劫,大讲了一番“吾闻之韩子曰”,颇有在理论上从头说起的架势。秦二世的举动理论上讲并没有错,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家学说误君误国,似乎也不为过。
  势与术的矛盾,证明了法家对文化的堵塞型政策已经失败,进而两汉儒法合流,诱导型的专制体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凝聚力,这个局面大约维持了两千年左右。
  (四)法与术的矛盾:专制与分权的冲突。
  法家主张中央集权的独裁专制,法与术的目的就是公开和私下地维持这种独裁的工具。但法与术的矛盾也是不可克服的。
  首先是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专制独裁需要铁腕君主,但君王未必都是铁腕人物。英雄人物的出现需要历史机遇的,而历史机遇是无法设计的,但韩非的理论却是要硬生生地塑造出一位绝世君王,不能不说是一种完全脱离现实的幻想。法家学说愈彻底,愈完整,这种脱节现象愈明显,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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