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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观及法治思想研究

  君道有为也是必要的,君王不做具体工作,但必须牢牢地把握群臣的动向,“该出手时就出手”。君王必须表面糊涂,心里一本明帐,一旦动手必须一针见血,一招致命,决不给臣下以反思还手的机会,这样才能牢牢地树立君王的权威性和神密性。君道无为和君道有为是相辅相成的,愈是胸中有数,愈是淡然处之,愈是漠然无欲,愈应该做到大事不糊涂。
  韩非认为术的两大作用,其一是考察臣下的智愚。君王治理天下,必须任用有能力的臣子来辅助自己。臣子有没有本事,看一看他能不能做事,有无功劳就可以。“君道无为”就提出君王应该把具体工作推给臣下,看他是否能够做得来,君王只需从旁“有为”地监督和考核就可以了。有的臣下遇事不前,以沉默对抗,逃避责任。这好办,君王可以利用自己的势,逼他开口,让他做事,使他承担责任,这样君王就可以洞察一切了。
  术的另一个作用是考察忠奸。无能之臣还不碍事,顶多浪费国家俸禄,而奸臣则不得了,他们是君王身边的危险,随时有可能取而代之,韩非总结了可能对君王构成威胁的八种人物:“同床、在旁、父兄、养殃、民萌、流行、威强、八方,凡此八者,人臣之所以道成奸,世主所以壅劫,失其所有也,不可不察也”。韩非既然为君主们作了提示,那君王们只需按图索骥就行了。历史上君主废兄杀胞、后宫干政、镇压诸侯、藩镇割据,大兴文字狱,活脱脱构勒出韩非提纲下的封建王朝宫廷之争、王位之争、权力之争的真正面目。
  韩非的“法,势,术”理论自成体系,把王权归结于势而不是德,归结于法而不是礼,归结于术而不是仁,深刻地触及到封建专制的实质问题,这是对历史的一个不可低估的理论贡献。
      五.法家思想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
  韩非将法家思想推向了理论上的顶端,无疑是成功的和伟大的,但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韩非过于绝对的思想遭到了一系列的挑战,其内在理论体系的矛盾性和局限性日益暴露,日益激化,如果没有两汉时的儒法合流,法家思想几乎成为绝唱。
  那么,韩非的法家思想其矛盾性和局限性何在呢?可以这么说,正因为韩非的一个中心(“性恶论”),三个基本点(“法”,“势”,“术”)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才构成了法家思想的命门所在。
  (一)“性恶论”导致法家轻视道德,恶化了社会精神危机。
  韩非的“性恶论”在理论上几乎是无懈可击的,但过度地重视理论上的逻辑性导致其实际上的无法推行。韩非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和兽性没什么区别,因而轻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甚至否定政治生活中道德的作用。韩非彻底清算了政治生活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但他过分地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将“道德无用论”推到了另一个极端,把政治生活中的人勾画成一种毫无情感的“兽类”,抹杀了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其实,先秦法家人物的道德水准都不高。齐国的一代名相管仲,年轻时曾与好友鲍叔牙一块儿作生意,“分财利多自与”,上了战场则“三战三走”,这位逃兵的人品可真不敢恭维,以至孔老夫子对他就很有意见,批评他“小器”。以持术而闻名的申不害更是大有奸臣的嫌疑:凡是韩王与他商量国家大事,申不害都借口需要思考,私下却鼓动另外两位大臣去进谏韩王,暗中观察,然后专捡韩王喜欢的话说,果然使“王大悦”,其投机圆滑的本事真是到了家了。
  商鞅在法家人物中算是光明磊落的了,可据《史记》记载,商鞅率军去攻打魏国,而魏国的主帅正是他昔日的老朋友公子印。商鞅邀请公子印去喝酒叙旧,然后在宴会上捕杀了老朋友。虽然自古以来兵不厌诈,但这种办法也太过于龌龊。吴起杀妻求荣的故事更为有名,至于韩非,虽被李斯陷害至死,但此事的直接原因,还是因为韩非率先攻击李斯、姚贾。
  在法家人物看来,政治斗争本来就是你死我活的,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这里面不存在什么真情和道德可言。人性是自私的,是不可改变的,人们只可能使用权力和阴谋,用道德感化别人是幼稚可笑的。在世界历史上,法家在数千年前就把文明这层窗户纸彻底捅破,这种犀利和深刻是罕见的。这既是中国封建社会早熟的表现,又是中国封建社会早腐的原因之一。
  愈往封建社会后期,专制政权中的非道德化表现得愈为明显:官无人格,官无原则,保住乌纱帽即占有一切,至于食言而肥,丧节而贵,比比皆是。一部《官场现形记》可谓封建社会积弊的总爆发。这种政治上的腐败和黑暗,应该说与法家的非道德思想是分不开的。
  (二)以势压法,自毁其法。
  韩非认为,势是推行法的依靠和保证,而法的推行正是为了加强势。但从本质上讲,势是私意的,而法却具有公开性,。二者是矛盾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就是一个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势即权势,而权势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平等,正因为君王与臣民的不平等,所以君王才会有势。但法追求公正,公平,要求人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以不平等的东西支持平等,反过来平等的目的是为了巩固不平等,这个矛盾是无法解释的。纵观历史,历代变法无不以失败而告终,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这种矛盾运动的过程。这是因为变法是为了维势,法追求平等,而势维持不平等,以平等巩固不平等,最终平等也会变成不平等。变法图强,势强法衰。愈到封建社会后期,司法愈黑暗,变法也愈难。依靠势而推行的法,终于完全投降了势。
  其次是公意与私意的矛盾。根据法的特征,法律应当是国家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一种公意,但在实际的历史生活中,却没有如此简单。在君主专制的国家体制中,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相反,君主还经常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这种行为,使得法的公意性完全被个人的私意所取代,法的稳定性遭到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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