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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观及法治思想研究

  历史进化论
  法家的“性恶论”认为利是社会之中令人所争夺的焦点,人们为了夺利,相互之间纷争乱斗,为了个人的欲望,就不择手段去“争”,而这种“争”,恰恰推动了社会的变化发展。由于人可以为利而穷尽办法,所以这种发展是一种向前的进化而不是倒退。这种奇特的理论看似不可思议,但在两千年前的那种特定的社会大环境下,也可以说是顺其自然的。
  法家的进化论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是独树一帜的。韩非在其《五蠹》篇中,透彻地论述了自己的见解:上古的时候,人口稀少,抵御不了动物的侵袭,有位有巢氏教人们构筑建房;原来老百姓都是生吃食物,有位燧人氏教会了人们取火做饭:中古的时候发大水,大禹采用疏导方法平息了水灾。这三位圣人都有功于当时,但今天如果还有人以筑房,燧火,疏导为奇思构想,必为世人所耻笑。三位圣人的做法今天看来很平常,但在当时却是了不起的举功。并非因为他们本身很了不起,而是今天比昨天前进了许多。韩非的历史进化论观点是论证得十分集中、鲜明的。
  正因为有历史进化论支持,法家才旗帜鲜明地高举“变法”的大旗。在法家看来历史是不断进化发展的,每一时代都会有各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决不能生搬硬套。历史是不会重演的,历史上解决的问题不需要现代人重新解决。历史上用过的办法今天人重用也不一定有效。要解决今天出现的新问题,就必须用新的方法,抛弃那些老套的,不合时宜的旧办法,如果有人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只会贻笑天下,碰得头破血流,正因为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所以才需要变法。
  变法是法家思想中最为响亮的部分。历来法家无不以改革者的面目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从管仲、子产到吴起、商鞅,且不论后来变法成败与否,法家人物都为了变法而前赴后继。韩非总结了历代改革成败,认为变法是历史的大势所趋,只有认认真真治理国家,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抛弃不合适宜的法令,颁布适行的法令,才能富国强兵。为此,韩非还讲了一个“守株待兔”的寓言故事,告诉君王们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已经出现的问题只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的,不应当寄望于先例会重复于第二次,错过了时机,历史就会翻过一页,再也不会回来了。如果枯守坐等,靠着以前的机会,巴望着历史重演是不现实的。韩非的历史进化论虽然有急功近利的片面性,但究其根源,却是有深刻的意义。
  在这儿不得不提一笔的是韩非是注意到“人口危机论”的第一人。还是在《五蠢》篇中,韩非认为父生子、子生孙、孙生重孙、会导致人口爆炸,危急人类资源。作为一个注重实际的哲人,他算的那笔人口帐,也许算不上科学(未考虑死亡率等因素),但在那样的一个把人口多寡视为自己国力象征之一的战国年代,能够跳出政治圈外,站在人类生存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不佩服韩非在历史进化论上的独到之处。
  韩非的学说,从人性本恶论至历史进化论,都从一个以“利”字为核心,这种理论,虽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有时甚至偏激地过了头,让人目瞪口呆不可思议,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这种理论却是极为深刻和耐人寻味的,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
       四、法家核心思想之剖析
  在前三节及序言中,笔者不断提及韩非是法家思想之大成者,因为韩非兼收并蓄道,儒两家学派,集慎、申、商三巨头思想为一体,将法家的理论规划为一个完整而鲜明的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顶盛时期,并为后来秦赢政“扫六合,成一统”打下了完备的思想基础,因而怎样赞扬这位天才的法家人物也不为过。
  法家的韩非思想可以说精粹之至,他包容了“法、势、术”三大板块,虽然源自慎、申、商三人,但比前者却更为深刻,更为精粹,以下对韩非的思想加以浅析:
  (一)法:国家之宪令
  前期法家三子之一的商鞅最为推崇法,以秦国“变法”的先驱者而著称,韩非的法基本就是师承于商鞅,但又与商鞅之法有不同之处。
  韩非对法下的定义十公明确,“法者,宪令著于官署,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就是国家的宪令,用于统治的工具,这种定义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颇有进步合理之处。法就是由国家频布的公布于民众,让民众遵守的赏罚有依的成文规范,这就是韩非眼中的法。
  韩非的法有两层涵义:第一就是法的公开性,“法莫如显”。周朝时奴隶主贵族曾一度将法律“独瞒于堂”。在圣人贤君执政时期,还不曾出现多大的差错,但在更多时候,却是大量的冤假错案,百姓无处告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不满于这种现状,迫切要知道国家的法令允许干什么和禁止干什么,这样才能使民心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后晋国大夫子产率先铸刑鼎,将国家法律公告于天下。保守的势力立即反对“出卖”贵族特权,连孔老夫子也大摇其头,“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但这种形势已是大势所趋,随即各国纷纷公布了自己的法律,从而打破了贵族阶层独占法律,随意施刑的特权,受到了庶民从及新兴地主阶层的欢迎,其历史进步性不言而喻。“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商鞅的这番话说明了法的公开性的两个重要意义:其一、老百姓知道法律后就不会故意做危害社会的事。其二、官吏明白法律也不会随意伤害老百姓,尤其后者,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相当耐人寻味的。
  法的第二层涵义就是公正性。韩非认为,法令是国家的规范,实质上是统治阶层集体意志的体现,代表了整个国家的意志而并非个人意志。法家思考得十分天真:“凡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法令是国君统治天下的工具,一旦颁布,就成为普天下臣民遵守的公理定式,不以君主的个人意志和性格爱好而随意改动。越是推行法治,越要废除个人意志对法制的干扰。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不会给个人意志让步的:“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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