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的写作受益朱苏力先生在课堂上的启发,文章写完后,蒙承他仔细阅读全文,并进行有益的讨论,特此致谢。[1]源于法官审案的“前见”这一概念经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改造之后已成为文学批评的理论基础,参见P.D.却尔:《解释:文学批评哲学》,吴启之等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法律对文学的借鉴中,早期学者如霍姆斯,卡多佐等强调文学喻在法律判决中的独特功能;现代学者如德沃金、费舍(Fish)等借鉴文学中解读文本的方法来解释和理解法律。波斯纳的其著作Lawandliterature:AMisunderstoodrelation中,全面探讨了西方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中的文学问题,成为法律与文学领域中的重要著作,在我国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自觉地运用文学题材作为法学的讨论对象。这方面的例子可参见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深圳,海天出版社,1988年)中的某些版片段,至于文学题材何以能成严肃法律论文的主题,这是一个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当另行文撰述。 [2]参见苏力:“女权主义法律思想”(未发表的讲课稿)。 [3]参见胡缨等,“我不是女权主义者”,《读书》,1988年第4期。有关女权运动的简史,可参见米歇尔:《女权主义》,张南星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 [4]关于上述女权主义的几种主要主张,参见阿莉森贾格尔:“妇女解放的政治哲学”,《国外社会学》1995年第3期。 [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08页。 [6]Richarda.Posner,lawandliterature:AMisunderstoodRelati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8,p.108. [7]同前注2,第508页。 [8]参见Lioydl.Weinreb.NaturallawandJustice,Harvanduniversitypress,1987,第273页注。 [9]转引自前注8,第22页。 [10]法学家一般皆持此说。如Weinreb就仔细地讨论了该剧,认为安提戈涅是“第二位民间暴力抵抗的女英雄代表”。参见注释8,第22页,博登海默也认为该剧反映了“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参见其《法理学》,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页。Corwin认为此剧是“法律发现观”(早期自然法观)的第一个阶段,且亚里士多德也以此剧为依据,主张人们通过人间的法律无法实现正义时,就直接诉诸自然法。参与Edwards.Corwin,The“HigherLaw”backgroundof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Cornelluniversitypress,1928,p.6-7. [11]详见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上海文艺出版社(影印本),1990年,卷一。 [12]同前注11,卷2 [13]参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4]donaldr.Kelly,TheHumanMeasur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0,p.21 [1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第38页。 [16]同前注6,第112页。 [17]参阅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一章和第十章。 [18]大多数从事中西文化比较的学者大体上同意这种划分。西方也有不少学者持类似的观点。比如卡普拉直接用“阴”和“阳”这两种对立概念来概括中西文化的不同特点。因称西方文化为“阳盛阴衰型”,中国文化为“阴盛阳性衰型”。参见其《特折点》,卫飒英等译,四川科技出版社,1989年。 [19]从1992年起法学刊物上累牍连篇的关于市场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论文中,不少有见地的论文几乎都提到这一点。 [20]正如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所言,“法律事实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第80页。类似的,但使用另一套概念体系表述的观点亦可参见DonaldNicolson,Truth,ReasonandJustice:EpistemologyandPoliticsinEvidenceDiscourse,TheModernLawReview1994,vol.57p.726-744. [21]参见前注5引书,波斯纳在该书中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法学方法论等方面对强烈意义上的法律客观性和正义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和解构。 [22]关汉卿:《感天恸地窦娥冤》,《元杂剧选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66年。 [23]同上。 [24]同前注15、第46页。 [25]正如存在主义神学家蒂利希所言,这些自称无限而并不具备无限性的有限事物,是不能超越于主客体图式之外的,尽管信者将它当作主体,它仍然是个客体,对它们的信仰只是偶像崇拜。只是将次要的、有限的实体提升到终极地位,而非真正的终极关怀。参见许纪霖:“终极关怀与现代化”,《读书》1991年第1期。 [26]同前注22 [27]在中国传统戏剧中,清官形象一方面体现于刚正不阿、敢抗权贵,如《铡美案》和《海瑞罢官》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心细如发、明察秋毫的侦破能力,如《十五贯》等。 [28]关于对“认知控制”的批评,参见根特·弗兰肯伯格:“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贺卫方等译,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第172-2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