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局外人的身份,以上帝般无所不察的眼睛来审视此案时,自然知道是非曲直及其缘由所在。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和窦娥一样期望或相信作为局内人的法官也要象我们局外人一样具有无所不察的超常人的能力。法官就应当象神一般能够辨明事实的真相。但是,看看我们所期望的清官,无论是窦天章还是现在电视里演的“包青天”,如没有神仙指引和鬼魂帮助,又如何能断得清官司呢?当然艺术的想像与真实的世界毕竟是两回事,艺术的想像不过是弥补真实世界的缺憾而已。但是,当我们将想像与现实、应然与突然相等同时,将作为统治者代理人的法官真的等同于“上帝”来看待时,悲剧就诞生了。因此,《窦娥冤》的悲剧不在于反映了父母官草菅人命或封建制度下人治的黑暗。它所反映的是法律自身的悲剧。一方面法律必须被信仰,也就是说它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怀。”[24]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人类理性构造的产物,尽管这种制度安排源于对自发秩序的提升。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以及运作法律制度的司法人员(如法官)都是有限的,当我们将无限的终极关怀投射到有限的制度安排之上时,要么就产生偶象崇拜,[25]要么就出现窦娥式的悲天恸地的呼告:“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26]的确,桃杌人身肉眼,如何做得无限的“天”和“地”呢。于是窦娥注定要被处死,而她的信仰只能通过想像中的超自然现象给所有注定要重蹈悲剧的人以强大的力量资源。
由此来看,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体现了一种女权主义的法律观。它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一方面它有其自身的逻辑刚性,法律规则的权威不容受到挑战,它的合法性从来没有受到过怀疑,但它又追求实现道德正义的适度灵活性。这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由于礼法合一、家国合一(或更大背景上的天人合一)所形成的法律与道德内在自洽。但是,法律与道德毕竟是有冲突的,应然与实然的结合毕竟是有限的,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张力必然在特定的情境下导致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危机,我们在《安提戈涅》那里看到的正是这种危机。但是,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这种制度危机却转移到法官这一特定的角色之上,在对“清官”的渴望和对“昏官”批判中,在错案与平反的更迭中,保持了国家权威的制度体系的合法性。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经是好经,只是给歪嘴和尚念歪了”,于是,我们不再关注于“经”,而只关注于“歪嘴和尚”。而一旦将关注的焦点从制度转移到个人时,法律的权威刚性就消失了,因为中国古代法中缺乏有关程序的严格规定,“法律事实”的认定缺乏严格的约束个人创造性的规则程序,于是也就没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分。法律制度问题就转化为法官的道德品质问题和法官的破案能力问题。[27]所以,窦娥既不是怀疑实证法规则,又不是主张衡平裁量,她所要求的是法官应当具有“无界理性”。因此中国古代法中既有规则(实体规则)又没有规则(程序规则),即可自由裁量(以礼入法)又不得自由裁量(推翻先例式的法官造法),它有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套自己的意指系统(frames of signification).
以类似于女权主义法律观和男权主义法律观这样的西方法文化中的概念体系来概括中国古代法文化,可能会陷入“认知控制”(cognitivecontrol)的误区之中。[28]因此,窦娥也不是典型的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但是,为了便于分析女权主义法律观,我们暂且抛开法文化上的深层含义,从反抗法律现实这一表象意义上将她划分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这时,我们应当在一开始提出的“法律对立概念表”中再加上一对概念:“有界理性”和“无界理性”。
四
如前所述,按照“法律的对立概念表”,我们很自然将安提戈涅和窦娥划入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者之列,只要我们对这一“概念表”作小小的修正就可以了。她们两位可称得上是反抗法律现实的女英雄,她们之所以选择了悲剧的结果,是因为她们的选择本身受到了限制。个人理性最大化选择总要受到环境技术因素的限制(如窦娥)和制度方面的限制(如安提戈涅)。在有限的选择空间中,人们的选择趋于多样化,但一般可以归结为两种选择方式,一种就是突破选择所受的限制,从而扩大选择的空间,这种选择往往以悲剧的失败而告终(当然也不乏有成功者),这种选择我们可以称之为“英雄型选择”,它更符合“价值合理性”(韦伯)。但是英雄型并不是唯一的选择,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并不想以可能的悲剧的失败为代价,他们更乐于在条件给定的空间内进行理性计算,更明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这种选择我们可以称之为“常人型选择”。它更符合于“工具合理性”[29]。无疑,安提戈涅和窦娥的悲剧皆属于英雄型选择,但是她们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只能采用这种选择吗?如果我们假定安提戈涅和窦娥采取常人型选择,事情有没有回旋的余地呢?
在《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目的是要安葬她哥哥。如果克瑞翁下令不准埋葬于本邦的国土,她是否可以想办法埋葬在其他城邦呢?退一步讲,即使她将其兄长埋葬于本邦,也没有必要故意用神法蔑视国家法而触怒克瑞翁。因为反抗国王不是她的目的。她可以用兄妹之情和家庭伦理的义务来求克瑞翁宽恕。还可以策动克瑞翁的儿子和妻子为她说情,从克瑞翁最后懊悔的情形看,宽恕她是可能的。在《窦娥冤》一剧中,张驴儿的目的是要娶窦娥,所以提出“官休”,用现代术语来讲,就是“公了”还是“私了”。如果窦娥抱一丝摆脱张驴儿的希望,当然可以“公了”。而且为了判决对自己有利,还可以向太守行贿,桃杌不是讲“但来告状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吗?最后万不得已。还可以选择“私了”,嫁给张驴儿算了。二十岁守寡,一生不易,况轻易死去,不爱惜父母所赐之身体,大不孝也。在《窦娥冤》中,我们刚好看到与女英雅窦娥相对应的的普通女性蔡婆婆。若按她的意愿作出常人型选择的话,则婆媳嫁父子,两厢得利,皆大欢喜,悲剧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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