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古希腊人普遍信仰人死后灵魂不灭。与此相联系的就是每家人皆祭有“圣火”,它代表物质的光明、温暖与富贵和精神的纯洁、善美和幸福。圣火、神、鬼和祖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家庭宗教。家庭在希腊文中可直译为“环圣火者”[12]。希腊城邦的兴起是建立在家庭和家庭联合而成的部落之上的,虽然征战和移民使家族结构和组织受到很大的冲击,[13]但是城邦及其法律仍然从家庭宗教的习俗中获得合法性的资源。“一般来讲,它们(希腊法典——引者)是近乎宗教宗拜的对象。家庭仍然是宗教传统的栖息地,在希腊城邦公民的和法律的意识形态中,古老的信仰依然存在。”[14]这当然是国家与家庭组织之间相互支持的一面,但是,作为国家起源典型方式的希腊城邦国家(恩格斯语)一旦形成,就力图冲破家庭组织而直接建立在对自由民的统治之上。家庭和城邦这两种社会组织之间就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由此形成以宗教传统力量为后盾的家族习惯法与以军事政治力量为后盾的国家法这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当然是国家法胜利了。克瑞翁不仅宣布严惩叛国者,而且严惩了以家庭习俗的不成文法为最高权威而蔑视国家法的安提戈涅。因此,安提戈涅的呼吁意味着地方性习俗在面临强大的普适性的法律予以摧毁的困境中的最后反抗。
当然,这种看法并不排除法学家们将此作为自然法思想的早期代表,因为自然法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东西。它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上帝的律法,也可以是人类普遍理性所设计的法律,当然也可以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类的自然律,法学家们对自然法概念的这种实用主义态度,使得安提戈涅成为一种符号或象征,它意味着人们对国家法所持有的批判态度,自然法概念就成为批判现存制度的一种话语模式。不过,就《安提戈涅》而言,意义远不止于此。国家法虽然战胜了地方性惯习,但是克瑞翁却陷入了妻死子亡的绝望深渊。换句话说,当国家法割断它与其合法性来源的习惯法的联系并与其相冲突时,国家法也就要陷入困境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不仅是安提戈涅(及其所代表的习惯法)的悲剧,也是克瑞翁(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法)的悲剧,“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15]正因为如此,国家法必须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必须要为维系法律的民众所信仰,从而在社会中取得合法性,使国家法由强力的推行变为通过信仰体系的合法统治。而国家法要获得信仰体系的合法性支持,就必须深入到民间的习惯法中,内化为民众生活世界中的活生生的经验,使其变为民众不加反省的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变为人们的文化本能。换句话说,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必须要有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如宗教、道德、习惯等价值认知的支持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率的。而《安提戈涅》的悲剧意义正在于揭示出国家法获得独立地位之后,在迈向理性化的过程中与传统习惯法的断裂和错位,这是制度转型过程中常见的、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悲剧现象。
回到女权主义的法律观上来,安提戈涅似乎主张一种更注重个体经验(血缘情感)的习惯法而反对建立在抽象的、经过反思获得的公众利益之上的国家法。正如波斯纳所言,《安提戈涅》中的冲突在于“自然及其基本纽带与社会及其更抽象的细带,感情和理性……女性与男性”之间[16]。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安提戈涅无疑就是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人,同样,我们还可以在波斯纳的“法律对立概念表”中分别添上“国家法”和“习惯法”这一对范畴。当然,这种简单的归类将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在后边还会进一步加以讨论。
三
我们不妨作一个假设,如果安提戈涅的故事发生在古代中国,故事的结局又会是怎样的呢?尽管polyneices背叛国家实属“十恶”之罪,尸体永不得埋葬,但是,安提戈涅置生死于不顾,埋葬其兄长,其孝悌之心可嘉,故有可能获得克瑞翁的宽恕或嘉奖。当然,这并非由于克瑞翁一已之好恶,而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国家本身就建立在家庭之中,家与国是统一互补的,不象古希腊那样,家与国是分离竞争的。因此,儒家之人情伦理自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了。这种家国一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已为大家所熟知。[17]
就这个故事在中、西文化中的不同境遇,我们似乎可以说,西方的法律是一种体现男权主义的法律,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一种体现女权主义的法律,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光是凭这一个故事在中西文化中假想的不同境遇,更主要的是中、西法律所依存的文化在总体品格上显示出男性意象和女性意象之分。我们可以信手拈来许多比附男性(阳性)和女性(阴性)的文化特征来描述,对比中、西方文化,从而列出一个“文化的对立概念表”。在西方文化的栏目下,可能有诸如:“罪恶文化”、“逻各斯中心”、“理性主义”……;而在中国文化的栏目下可能有诸如:“乐感文化”、“天人合一”、“经验直觉”……。这正是几年前流行的中西文化比较中得出的普遍结论。[18]无疑,这种形象的分类概括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理解繁纷复杂的文化现象。直至今天,我们不也在报怨我们的法律缺乏权威、缺乏规则、缺乏形式理性吗?[19]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结论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当我们进一步深入到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析层次上时,上述结论的局限就马上显现出来了。我们还是再解剖一个中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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