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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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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          政策
  严苛的          灵活的
  正确答案          好的答案
  实证法          自然法
  依先例裁定        仲裁
  法官          Qadi<3>陪审团
  严格责任          过失(不合理性)
  契约的客观理论        主观理论
  客观性          主观性
  按原则的(中立原则)       以结果为导向的(result-oriented)
  权利          需要
  成文法          普通法
  成文法          宪法
  解释论          非解释论
  严格解释          灵活或松散的解释
  文字          精神
  法官发现法律        法官制造法律
  <1>夏洛克(shylock)是《威尼斯商人》中的主人公,安哲鲁(Anglo)和依莎·贝拉(jsabella)是《一报还一报》中的主人公。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oton)系支持夏洛克观点的一位文学评论家。——引者注
  <2>鲍西娅(portia)是《威尼斯商人》中的主人公,维也纳公爵和爱斯卡勒斯(escallus)系《一报还一报》中的主人公。——引者注
  <3>Qadi,伊斯兰教中法律的解释者和实施者。——引者注
  上述法律对立概念表有助于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念和方法。不过,这种类型学上的划分是否应当归之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征以及由此引出的不同意象,还不能简单地予以回答。我们最好还是以这一法律对立概念表作为参照系,来分析古典戏剧的中的三位女性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观念,看看我们将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二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伟大的悲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的主人公。故事发生在底比斯。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公然埋葬了她哥哥。她被带到克瑞翁遇到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的解释。[8]在该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
  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
  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
  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9]
  以这段话为依据,法学家们通常认为《安提戈涅》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或者说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冲突。[10]从上述女权主义法律观的视角来看,安提戈涅很自然就成了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者,她体现了女性呼吁自然法以反抗体男性意象的法律实证主义。但是,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追问,安提戈与克瑞翁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以至于酿成悲剧?或者说安提戈涅为何要以神法为依据来反抗克瑞翁的命令?面对这些问题,这种女权主义的法律观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多少线索或帮助,相反,我们还得设身处地地理解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行为,以及他们之间悲剧冲突的意义所在,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女权主义的法律观作更进一步的分析。
  从表面上看起来,安提戈涅主张神法(即自然法)高于实证法,但事实上她所要求的仅仅是埋葬她的兄长,尽管他是叛国者。因此,这里的神法或自然法强调的是兄妹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克瑞翁的命令(城邦的法律)强调的是公民与城邦之间的政治关系。所以,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冲突在于血缘关系优先还是政治关系优先的不同选择。就安提戈涅而言,尽管其兄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叛国者,但是依照当时的宗教观,人们普遍信仰死后灵魂不灭,但不是升天堂,而是安乐墓中。无墓的灵魂必然游荡而贫困,因此,葬礼就成为家族中的头等大事,[11]安提戈提涅有义务埋葬其兄长,如果她服从城邦的法律而使其兄长暴尸田野,那么她就有悖于家庭的宗教,将会受到神法的惩罚。就克瑞翁而言。他也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他释放了安提戈涅,就意味着同意埋葬叛国者,也就意味着同情或纵容叛国者,这不仅伤害了为城邦捐躯的eteoclus,而且标志着城邦的法律如同废纸一般没有权威和尊严,城邦必定因此而瓦解,这与城邦公众的利益相冲突,也与公众的意见相左(如果我们承认城邦产生的合理性的话)。如果他为城邦公民的利益计,坚决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则如剧中所示,悲剧不可避免了。因此,安提戈涅所援引的神法与公众意见和利益是相冲突的,她对克瑞翁的命令的公然违背,绝非“恶法非法”式的自然法对实证法的批判,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道德原则对另一种不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命令的批判,而是两种同样具有合理性的价值判断或制度安排之间的两难选择。在此,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合理性标准。行动的合理性,无论是安提戈涅的反抗还是克瑞翁的命令,都只有在特定的情境(context)中才具有意义。不过,对于我们的理解而言,问题不在于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或选择,而正是在这种冲突的悖论中发现悲剧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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