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除此之外,权利本位范式以特有的“概念艺术”使我们看到过去没有注意过或绕过去而没有研究的许多事物或其方面,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以更清晰、更鲜明、更独特、更亲切、更丰富的形式再出现出来,并在新的理论范围内得到更有意义的解释。
  由于提供了一副法律的全景图式,所以,当人们借助于权利本位范式来观察法律现象时,笼罩在法律世界的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绝对理念”等等神秘面纱被统统揭掉,“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等词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得以澄清。一切都是透彻而明晰的:法律现象就是权利和义务。
  4.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思想武器
  任何一种新的理论模式作为理论和和方法论革命的产物,都具有审视、批判和重构的功能。权利本位范式为我们提供了用现代法精神审视和批判现存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武器,并在审视和批判的过程中收到了正本清源、推陈出新、破旧立新的效果。仅以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公法与私法、法律推理四个问题为例,说明之。
  用权利本位范式重新审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与现代法精神一致的结论:承担和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权利为前提和条件。第一,拥有权利是承担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其逻辑在于:要我承担和履行义务就必须使我有承担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资格和可能,即使我有生存与活动的权利,有做出一定行为而不被干涉或阻的自由。第二,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例如,纳税的义务应来源于收入的权利,不得泄露机密的义务应来源于公民有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第三,义务应是为适应权利的需要而被设定出来的。为了且仅仅为了保障和实现人们平等享有的普遍权利,普通的义务约束才成为必要;当立法者为们设定新的义务时,其能够加以援引的唯一正当理由是这将有益于人们原本享有或新近享有的平等权利。例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般义务,就是为了保障各个权利主体的平等权利的共同实现而设定的。它的合性根源于保障平等权利的需要。第四,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建立在对该项权利的保障的基础上,既限制又保障,保障是前提,保障是基础。第五,权利最大化原则,即能给百分之一百,就不要只给百分之九十九。不能使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丧失,使主体可以扩大的权利被人为地缩小。权利本位范式也科学地解释了义务的性质。从本质上说,义务的必为性来自它的当为性。因而依据权利本位范式,以权利为本位是一种最公正、最合理的高级法律生活。
  用权利本位范式审视权力(注5)与权利的关系,无情地批判了和否定了权力本位,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建构在民主、科学、理性的基础上,进而有助于正确地解决公民与官员、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权利本位范式中,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
  权力来源于权利。以往权利来源问题几乎被人们忽略。权利本位范式提醒人们注意:在民主和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不是权力“创造”或“批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批准”了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背后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是国家一切活动的目的和源泉。
  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承认更多的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也意味着服从于权利,不服从权利,也就不可能服务于权利。总之,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任何法律确认的权利都意味着主体自由行事的活动空间。这个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就是防止对个人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地享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如果有干预主体享用、行使权利,就构成侵权。这个空间不仅是为其他人设定的,也是为国家设定的。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到此休止。鉴于国家权力有一种天然膨胀和无限漫游的惯性,所以强调权力以权利为界对于防止和及时纠正权力越位和权力滥用是十分必要的。
  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利观念包含着对国家权力实施制约,制约的根据在于权力自身的本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注6)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权利,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忽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注7)出于对权力本性质这种深刻的历史考察和理性分析,近代以来的思想家始终不渝地告诫人们要对权力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心理,牢固树立防范意识,采取坚强有效的制约措施。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是各种各样的。比较流行的做法有:法律上规定权力的界限,把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实行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或分离,中央与地方逐级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垄断--过分集中和垄断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压迫;以舆论为主导的社会监督,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除了上述这些机制外,还应当重视用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