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一概念早已超出了库恩赋予给范式的原义,被广泛地用地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范式”概念及其理论应用越来越呈现出以下特点:(1)范式的多域性,即范式理论既被用于理论研究领域,也被用于实践领域;(2)范式的多层次性,即范式广泛运用于宏观领域、中观领域、微观领域,例如在法学研究领域,就有以一般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哲学的研究范式(阶级斗争论范式、权利本位范式),在各个部门法制研究中存在的学术范式(如行政法研究中的“管理论范式”、“控权论范式”、“公共利益论范式”、“平衡论范式”),在法学或法律实践中某一问题研究上的范式(如法制现代化研究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地化范式、建构论与进化论范式);(3)范式的多元性,在科学研究中、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不是单一的、唯一的,有多少流派(学术群体)就会有多少种研究范式。例如,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就出现了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和方法论依据的经济分析范式,以“制度性事实”为基石范畴和分析单元的制度分析范式,以批判西方正统法理念和法理论为宗旨的后现代主义范式,等等。
(二)范式的学术功能
由于范式的上述性质和结构,在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中,范式具有科学常规化、革命化、群体化的功能。
科学的常规化,标志着科学活动是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评判遵循着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是杂乱无章、混乱无序;科学研究有自己的基点、即范式先定,而不是到处游荡、六神无主。正如库恩所言,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区别是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范式”在常规科学中的巨大作用就在于:它规定常规科学的本质,是形成科学共同体的内聚力,同时,它能在科学活动中判定重大事实,使理论同事实相配,说明理论;最后,它还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出问题的手段。所谓“常规科学”就是“常规研究”的科学,而常规研究就是根据范式而研究,这个时期的特征是知识的积累和继承。
科学革命化:科学革命化的实质是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过程,或者说是科学共同体重新概念化的过程,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的替换最终实现。之所以把旧范式的消失、新范式的形成看作科学的革命,之所以把旧范式的消失、新范式的形成看作科学的革命,乃是因为范式的更替意味着基石范畴、理论体系、理论背景、研究方法的全方位更新或跨越时空的创新。
科学的群体化,即科学共同体的形成,范式把一批研究者吸引过来,这使得科学研究不再是孤立的、私人性质的、单干的。对于整个科学共同体来说,在一个明确规定的根深蒂固的学术传统范围内进行研究,比那种没有这种收敛标准的研究更能产生打破传统的新事物。科学的群体化和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构筑了学术合力,消解了科学研究中的私人化色彩,增强了对话交流的共同语境,从而使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得以最有效的组合和配置。
(三)范式的确立
库恩建立了一个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他认为,整个科学史就是遵循着从前科学时期--常规科学时期--反常和危机时期--科学革命时期--新的常规科学时期的周期运动规律而向前推进和发展的。按照库恩的理论,在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专业显著不稳定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一门学科当其出现同一的或相对统一的“范式”之后,就进入了常规科学的时期。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共同体对共同范式坚信不移,尤如宗教信徒对其教义坚信不移一样。拥有共同信念的共同体成员基于这种信念走到一起,同时,这种共同信念也规定了他们拥有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研究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共同的学术传统、共同的学术品格,规定了共同的发展方向,也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即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是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进行的认识活动,是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的创造。
如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一样,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范式的意义,呼唤法学、首先是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法哲学新范式的确立必将引发中国法学研究的革命,推进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法理念的确立,进而指导和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阶级斗争范式
(一)阶级斗争论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注3)把阶级斗争理论运用于社会现象研究,就是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在阶级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今天也只有继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然而,如果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把它们不适当地运用于非阶级性的问题上,或者把适用于一般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运用于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那就会犯致命的错误。这种错误是从前苏联法学家开始的,20世纪30年代维辛斯基这一斯大林时代的官方法学家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全苏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是提出一个“标准的”、“官方的”法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施。”这个后来以维辛斯基命名的定义构成了苏联法学关于法的本体论的核心观点,整个苏联法学理论就建立在这个定义之上。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全盘照搬苏联法学,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自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意识形态。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我们党背离“八大”确立的正确的政治路线,过分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甚至提出以下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为维辛斯基法学意识形态提供了进一步的政治支持和理论支持,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法学进一步垄断、支配着中国法学界思维方法和理论建构,成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与唯一范式。我们可以把它描述和概括为“阶级斗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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