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富于创意的司法解释——论WTO司法机制

  海龟案裁决算不算“司法造法”?在2000年10月北京“中国入世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对我提出的这个问题,看法不一。包括杰克逊教授在内都持否定态度,认为WTO先例没有普通法系的那种法律约束力。其实,从国际法院到WTO上诉机关,对“先例”都有相当程度的共识,恰如一位大法官所说,对先例“虽有权背离,但[法院]不会轻易行使这种权力”,“先例可以遵循或者抛弃,但不能不予以考虑”③。WTO上诉机关也认为:先例“会创造出合理的期望。”一般说来,WTO的常设性上诉机关对自己裁决的先例,是必然会遵循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述那位大法官说:“一旦常设性司法机关产生出来,他们就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另一种机制。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请求WTO秘书将海龟案的规则作成“法律重述”,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观点。
  四、复杂而具创造性的工程
  司法解释在检验、完善与补充WTO法律规则的使命或功能上,有着极广阔的天地,具有强大而持久的生命活力;同时,这个使命又十分复杂而艰巨,是一项综合运用各种专门知识才能完成的工程。
  首先,WTO涉及的是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的问题,而这个领域从宏观经济理论到微观技术细节上,都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WTO的宗旨——“贸易自由化”本身,是以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斯密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为根据的。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以市场自由竞争为核心来设计的。因此,对WTO条款作司法解释必须遵循正确的经济理论,具有现代经济学的丰富知识,才能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才能推动WTO法律规则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
  从微观上说,WTO各涵盖协议包容着大量具体的技术细节规范,需要各种学科专门知识来作出界定。因此,许多协议都设置了专门技术专家组成的各种委员会。例如,动植物检疫委员会,技术贸易壁垒协的“技术专家组”,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原产地技术委员会,反补贴常设专家小组等等。《解决争端谅解》(DSU)第13条第1款也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从它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寻找资料,并征技术咨询的权利”。第2款规定:“专家组得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得向专家咨询征得对事情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涉及事实问题的科学或技术事项,专家组得要求专家评审团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WTO司法审案人员的构成也照顾到经济与贸易纠纷的复杂性。在WTO保持的可作专家组成员的花名册里,除贸易专家外,还有审案所需的财务或会计专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