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的包装费用的计算方法上,也出现了同样的争议:广东公司和进口商认为包装费用是按照生产成本(cost of manufacturing)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得,而商务部使用的是恒定的价格(constant value),但商务部认为广东公司和进口商没有在原先的诉讼中或者在1994年商务部的重新审查中或者就1994重新审查向法庭所递交的意见中提出该计算方法的争议,故不应允许他们在后来的程序中提出这一争议。
法院指出该计算方法争议是D&L和广东公司在其长期的诉讼程序过程中本该早就提出的请求。出于司法经济和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考虑,以及出于实现国会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所有有关方法、资料选择以及计算的错误,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均应在一开始就被提出[28]。此处不存在这样的特别原因。尽管保证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此处它的重要性被公平和终局性利益所超越,更何况D&L和广东公司有很多机会可以发现并质疑该错误。如果只是由于当事人忽略了某种错误就允许它们在后来提出一个过时的请求,也不利于促使当事人详尽的审查证据并及时的提出请求。鉴于所涉及的包装费用计算方法的争议没有被及时提出,法院对之不予考虑。
3、 司法审查过程中对于程序的重视
在D&L的上诉案件中,商务部提出了一个终局性利益的抗辩理由,即如果要求商务部在作为BIA税率计算基础的先前的倾销幅度被推翻时都去重新计算BIA税率,将会使得BIA税率的计算十分的烦琐不便,这与行政审查决定的终局性的利益(important interest of finality)不符。就此,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商务部必须等到特定的倾销税率经过司法确定或成为终局的税率时,才可以将之作为计算BIA税率的基础。实际上,尚未被推翻的倾销幅度可以合适的用于BIA税率的确定中。在1989-1990的倾销税率被推翻之前将之作为本案中的BIA税率并无错误。同时法院也并不认为如果作为BIA税率计算基础的先前的税率被推翻,已成为终局的BIA税率都必须重新计算,只要BIA倾销幅度已经成为终局性的,或者不再服从于任何进一步的审查,则商务部可以出于终局性利益的考虑拒绝重新计算BIA倾销幅度。但是如果在BIA税率成为终局之前,其所依据的倾销幅度已经被宣告无效,那么忽略无效的基础税率,并以基于最佳可得信息为由坚持BIA税率就毫无道理了。
总结
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本质上是对于行政程序的一种司法监督,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产品对于美国出口的增多,这方面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国内偏重于对于反倾销的行政审查,对于司法审查少有研究,故本文希望藉此使国内的出口企业对于美国的这一制度有所了解,并更好的利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行政程序并非反倾销程序的终结,当行政程序用尽的时候,当事人仍可以诉诸司法程序,这就是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出口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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